专利申请被宣告无效后还能继续使用吗?技术实施的法律边界与实务应对

知识产权保护1天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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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专利无效宣告后的技术使用合法性”问题展开深度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及《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系统阐释权利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善意使用抗辩权边界及侵权风险规避策略,并通过华为与三星专利战等实证研究揭示司法裁判尺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权利边界 | 专利无效宣告后的技术实施合法性探析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溯及性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该溯及力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履行的许可合同原则上不具可逆性。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893号判决中明确,无效宣告后继续实施原技术可能构成侵权,除非能证明实施行为完全符合现有技术。

二、善意使用抗辩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存在”无效抗辩”与”现有技术抗辩”的区分:

  • 无效抗辩:需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审查结论,不可直接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参考(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
  • 现有技术抗辩:允许被告即时举证技术属于公知领域,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小米通讯与飞利浦专利纠纷中,接受被告提交的68份在先文献成功抗辩

三、跨国企业的实务应对策略

以华为与三星全球专利战为例,双方累计发起40余件无效宣告请求,其中35%专利最终被部分无效。企业可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阶段策略法律依据
无效宣告前建立专利自由实施分析(FTO)制度《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无效审理中同步准备现有技术证据链《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
无效宣告后及时申请侵权诉讼中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四、立法趋势与合规建议

针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的”当然许可”制度,专家建议:

  1. 建立无效宣告预警系统,监控目标专利法律状态
  2. 完善技术实施档案管理,保存研发过程文档
  3. 探索专利无效保险机制,转移诉讼风险

五、典型争议场景法律分析

在药品专利领域,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首仿药企业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期间可继续推进技术审评,但上市需等待专利纠纷终局裁决。2023年正大天晴就阿哌沙班片专利挑战中,通过同步进行专利无效宣告和药品上市审评,将产品上市时间提前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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