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边界 | 专利无效宣告后的技术实施合法性探析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溯及性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该溯及力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履行的许可合同原则上不具可逆性。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893号判决中明确,无效宣告后继续实施原技术可能构成侵权,除非能证明实施行为完全符合现有技术。
二、善意使用抗辩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存在”无效抗辩”与”现有技术抗辩”的区分:
- 无效抗辩:需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审查结论,不可直接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参考(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
- 现有技术抗辩:允许被告即时举证技术属于公知领域,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小米通讯与飞利浦专利纠纷中,接受被告提交的68份在先文献成功抗辩
三、跨国企业的实务应对策略
以华为与三星全球专利战为例,双方累计发起40余件无效宣告请求,其中35%专利最终被部分无效。企业可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阶段 | 策略 | 法律依据 |
---|---|---|
无效宣告前 | 建立专利自由实施分析(FTO)制度 |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
无效审理中 | 同步准备现有技术证据链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 |
无效宣告后 | 及时申请侵权诉讼中止审理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四、立法趋势与合规建议
针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的”当然许可”制度,专家建议:
- 建立无效宣告预警系统,监控目标专利法律状态
- 完善技术实施档案管理,保存研发过程文档
- 探索专利无效保险机制,转移诉讼风险
五、典型争议场景法律分析
在药品专利领域,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首仿药企业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期间可继续推进技术审评,但上市需等待专利纠纷终局裁决。2023年正大天晴就阿哌沙班片专利挑战中,通过同步进行专利无效宣告和药品上市审评,将产品上市时间提前11个月。
引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