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逾期索赔视为放弃”条款的司法审查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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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逾期索赔视为放弃”条款效力问题,近年来引发司法实践争议。本文通过梳理《民法典》第621条、第49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72号等典型案例,从格式条款审查、权利失效制度适用、公平原则三个维度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实务中应遵循”合理期限+实质公平”双重标准,并预测未来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明确28天行业惯例的司法审查规则。

一、争议条款的法律属性辨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常在合同中设置”承包人未在28天内提出索赔视为放弃权利”条款。该条款本质上属于权利失效制度的合同化表达,但需接受《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2022年江苏高院审理的(2022)苏民终543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该条款因未采取合理提示方式且期限过短,判决无效。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

2.1 支持条款效力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372号判决中,认可了28天索赔期的有效性。该案中承包人逾期132天提出设计变更索赔,法院援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9条,认为当事人对索赔期限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应予遵守。

2.2 否定条款效力的审查路径

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民终11045号判决从三个层面否定条款效力:首先依据《民法典》第496条认定未履行提示义务;其次参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8.3条,认定28天不符合工程索赔客观规律;最后运用公平原则判定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三、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审查标准

通过分析近三年183份生效判决,发现法院主要采用三重审查标准:

  1. 程序正当性审查:是否采用加粗、下划线等显著方式提示,如浙江高院(2021)浙民终89号案因条款置于合同附件被判无效
  2. 实质合理性审查:索赔期限与工程复杂程度是否匹配,河北某EPC项目因设置14天索赔期被认定显失公平
  3. <strong行业惯例参照:FIDIC银皮书规定的28天期限能否直接适用,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5648号裁定明确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四、法律空白下的裁判趋势预测

当前法律未明确规定索赔期限,但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以下趋势:

  • 2023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白皮书显示,采用28天条款的案件中62%被认定有效,但其中81%的案件实际索赔期超过30天
  • 专家建议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建立阶梯式索赔期限制度:500万元以下项目28天,EPC项目可延长至56天
  • 预计2025年司法解释可能增设”索赔时效中断”规则,参照《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五、企业合规建议

5.1 条款设计规范

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单独设置索赔章节,采用表格形式载明不同索赔事项的期限,如设计变更45天、不可抗力60天等,并配套设置逾期索赔救济程序

5.2 证据留存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应系统保存以下证据:①索赔意向书EMS邮寄凭证;②监理日志中索赔事项记录;③工程联系单签收记录扫描件。2022年广东某项目因保留微信催告记录成功突破28天限制。

引用法律条文:
1.《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
2.《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
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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