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创新实践 | “同股不同权”架构的法律合规边界探析

公司治理21小时前发布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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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剖析”同股不同权“架构在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合规性边界,结合《公司法》核心条款与科创板注册制改革实践,通过优刻得、小米等典型案例论证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现实适用场景。文章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该制度需通过特别立法授权实施,并预测未来《公司法》修订可能纳入分类表决机制,强调所有制度创新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制度本质与法律冲突核心

同股不同权(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指公司章程赋予特定股东(通常为创始人)超越其持股比例的表决权,常见形式包括A/B股架构(如每股B类股含10倍表决权)或合伙人制度(如阿里巴巴)。该制度旨在平衡企业融资需求与创始人控制权,却与《公司法》第126条确立的”同股同权”基本原则产生根本性冲突。

法律冲突焦点集中于三方面:其一,表决权差异是否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公司法》第103条);其二,特别表决权能否对抗法定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36条);其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是否完备。2018年前,境内企业采用此架构需搭建VIE模式境外上市,如小米集团(1810.HK)2018年IPO设置A/B股架构,B类股表决权相当于A类股10倍,直接触发港交所上市规则修订。

二、现行法律框架的突破与实践

2.1 基础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103条明确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26条强调”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在2019年科创板设立前,境内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该原则,导致京东、阿里巴巴等科技企业选择赴美上市。据统计,2014-2019年间因表决权制度出走的独角兽企业融资规模超3000亿元。

2.2 特别法授权突破

2019年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41条,首次允许”特别表决权股份”存在,但设置四重限制:
1. 市值要求:上市时不低于100亿元或50亿元且营收超5亿元
2. 比例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占比不得超过10%
3. 日落条款:创始人丧失履职能力时自动转换
4. 事项排除: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恢复同股同权
2020年优刻得(688158)成为首家”同股不同权”A股上市公司,创始人季昕华持有A类股表决权为B类股5倍,通过19.4%持股掌握64.7%表决权。

2.3 制度扩展与风险防控

2020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同步引入该制度(《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2条)。监管实践形成以下规则:
• 持有人限定:仅公司董事或核心技术人员
• 变动冻结:上市后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 监督机制:要求独董对特别表决权事项发表意见
• 信息披露:季度报告专章披露控制权变动风险

三、司法裁判与监管案例实证

3.1 优刻得控制权争议案(2021)

2021年部分机构投资者质疑优刻得重大采购决策程序,认为创始人利用特别表决权规避股东大会审批。上海金融法院援引《科创板上市规则》认定:采购行为未达净资产30%标准,未触发同股同权恢复条款。但判决书同时强调”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履行需接受司法审查”,体现司法对制度滥用的警惕。

3.2 小米集团股东诉讼案(2020)

香港高等法院2020年审理的Chan Wai Ming v. Xiaomi Corp案中,原告质疑B类股制度损害小股东利益。法院援引《香港公司条例》第179条,认可”类别股东会单独表决机制”的合法性,但要求对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实施双重表决。该判例为境内制度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四、法律合规路径与制度完善

现行法律环境下,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需遵循以下合规路径:

适用层级法律依据实施要件
科创板/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41条上市前设置+符合市值标准
新三板精选层《表决权差异安排指引》挂牌满12个月+差异化安排公示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2条全体股东约定表决权比例

制度完善需重点解决三方面问题:
1. 法律位阶冲突:部门规章突破《公司法》需通过全国人大授权,目前依据为2015年《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
2. 监督机制缺位:现行规则未明确小股东集体诉讼权,建议引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司法审查标准
3. 公司治理失衡:2022年上交所对某科创板企业发出监管函,要求其修改章程中”创始人永久保留特别表决权”条款,体现监管对治理平衡的重视

五、立法趋势与制度前瞻

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2021年征求意见稿)第157条,未来可能建立”类别股”制度框架:
• 允许发行优先股、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等多元股份
• 限制特别表决权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50%
• 强制要求对关联交易等事项恢复同股同权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度报告指出,79%的专家支持在《公司法》增设”差异化表决权”专章,但必须配套:
1. 设置10年强制日落条款
2. 建立中小股东异议回购机制
3. 明确证监会对于特别表决权滥用的处罚权

六、结语: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制度创新

同股不同权制度在中国的实践表明,资本市场创新必须坚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改革方向服务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遵循法治化路径,所有制度突破必须通过法定授权程序。当前科创板、创业板的试点经验已为《公司法》修订奠定实践基础,未来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与控制权稳定间寻求动态平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必须始终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稳步推进。

附:本文援引主要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36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 第42条: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约定
• 第103条: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 第126条:股份发行公平原则
2.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41条
3.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条(注册制授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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