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的法律救济与风险防范实务

公司治理2天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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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转让的法律困境,系统解析实际出资人的救济路径,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提出证据固定、协议优化、诉讼策略等实务建议,并探讨未来立法完善方向,为防范股权代持风险提供可操作性方案。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 | 实际出资人权利救济的三大核心路径

一、代持股权法律关系本质剖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代持股权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对外体现为名义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对内则受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协议约束。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1162号判决明确指出,代持协议仅具债权效力,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擅自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123号案例确立了三重审查标准:

  • 受让人主观状态:需综合股权转让价格、交易流程规范性等判断是否构成善意
  • 工商登记公示效力:依据《民法典》第65条,登记事项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 公司章程特殊约定:如存在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可主张交易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三中院2023年发布的《公司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近三年涉及代持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实际出资人胜诉率仅为34.7%,凸显权利主张难度。

三、实际出资人权利救济路径

路径一:确认股权代持法律关系

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代持协议、股东会决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广州中院(2020)粤01民终9876号案中,当事人因缺失利润分配确认文件导致主张未获支持。

路径二:主张名义股东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深圳前海法院(2023)粤0311民初456号判决支持了溢价损失、维权费用等合计820万元的赔偿请求。

四、风险防范机制构建建议

建议采取”三重锁定”策略:

  1. 协议条款设计:设置股权转让否决权、高额违约金条款
  2. 权利公示手段:通过股东会备忘录、公司章程特别条款进行内部公示
  3. 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查验工商登记状态,设置股权变动预警

五、立法完善方向展望

针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7条关于股权代持登记制度的讨论,建议:

  • 建立分级披露制度,区分财务投资者与战略投资者
  • 设置法定冷却期制度,重大股权转让需提前公示
  • 引入区块链存证技术,强化交易过程留痕

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指出:”未来立法应平衡交易安全与实质正义,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保障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附:主要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的合同效力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股权权属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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