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诱骗参与网络走私已成为新型网络犯罪治理难点。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切入,结合《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条文,深入剖析该类案件在主观认定、责任划分、平台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难题,并提出构建”预防-惩治-修复”三维治理体系的建议,强调在党的领导下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机制。
一、新型犯罪形态:未成年人被诱骗参与网络走私的司法现状
2023年江苏警方破获的”3·15跨境走私案”中,犯罪团伙通过游戏代练社群招募14名未成年人,以”高薪兼职”名义诱使其参与奢侈品走私。该案暴露出三个典型特征:犯罪链条网络化(利用暗网沟通、虚拟货币结算)、教唆手段隐蔽化(采用游戏化任务机制)、未成年人参与被动化(82%参与者存在被胁迫情形)。
司法数据透视
根据最高检2024年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白皮书》:
- 网络走私案件未成年人涉案率同比上升37%
- 60%案件涉及虚拟身份冒用
- 平均涉案金额达48万元/人
典型行为模式
- 社交平台精准画像(如QQ兴趣部落大数据筛选)
- 游戏化任务诱导(设置积分奖励机制)
- 虚拟身份掩护(使用Steam等平台二次交易)
二、法律适用难点:未成年人被诱骗参与网络走私的司法认定
(一)主观故意认定困境
在2023年深圳中院审理的”海淘代购走私案”中,3名未成年人误以为从事正规跨境电商,客观上完成走私货物估值560万元。法院最终引用《刑法》第27条胁从犯条款,但量刑时面临刑事处罚与保护优先原则的价值冲突。
(二)平台责任界定模糊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案例显示,83%案件涉及闲鱼、转转等二手平台。现有《电子商务法》第13条虽规定平台审查义务,但具体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缺乏可操作的执行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李明教授指出:”平台算法若持续向未成年人推送高收益兼职信息,本质上构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规定的网络欺凌。”
三、治理体系构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
预防机制
- 建立网络行为异常预警系统(参考浙江”护苗在线”平台)
- 推行”青少年模式+”强制认证
惩治机制
- 明确平台算法监管责任(建议增设《网络安全法》第46条实施细则)
- 完善教唆犯加重处罚条款
修复机制
- 建立犯罪记录封存特别程序
- 推广”司法社工+心理干预”帮教模式
四、立法完善方向: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化思考
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新增的第156条之二,建议:
- 将”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实施走私”列为加重情节
- 设置平台连带责任条款(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处罚标准)
- 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整合公安、网信、教育三方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体系。”
引用法律条文
- 《刑法》第27条:胁从犯的量刑规定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特殊义务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1条:对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
- 《网络安全法》第46条:网络运营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版权声明
本文著作权归属原作者(不二),允许自由转载但须完整署名。本文不作为任何专业领域决策依据,任何主体引用或使用本文内容产生的法律、经济等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本站及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