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边界 | 二次质押的可行性与风险规制探索

本文深入探讨碳排放权出质后二次质押的合法性及操作路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地方试点经验,分析《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在碳排放权领域的适用争议。通过广东、浙江等地司法实践数据,揭示重复质押可能引发的权利冲突,并提出在”双碳”战略下构建分层登记制度的政策建议,强调需在坚持党的生态文明建设方针下完善相关立法。

一、碳排放权质押的法律属性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碳排放权作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已被纳入质押标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将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纳入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现行法律对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仍存在争议,武汉大学法学院张教授指出:”碳排放权兼具行政许可与财产权利双重属性,其质押效力需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综合判定。”

二、二次质押的现实需求与法律障碍

以广东碳排放权交易所2023年数据为例,当年完成质押登记112笔,涉及配额1.2亿吨,其中18家企业存在重复质押需求。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已办理登记的担保财产不得重复登记”,浙江某环保科技公司诉某银行案(2022浙01民终5632号)中,法院即以重复登记违反登记公示原则为由认定二次质押无效。

典型案例:江苏某新能源企业在2021年将50万吨碳排放配额质押给A银行融资3000万元,次年又将同批配额向B信托公司申请二次质押。2023年配额价格下跌触发平仓线时,两家金融机构就质押权顺位发生争议。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认定二次质押未重新办理登记不具法律效力。

三、分层质押的制度创新探索

深圳前海法院在2023年试点”配额分割质押”机制,允许企业对未使用配额进行分时段质押。具体操作中,某企业将2025-2030年度的200万吨配额拆分为5个质押单元,分别对应不同融资项目。该模式参考了《欧洲联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指令》第12条关于配额存储与借贷的规定,但需注意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配额借贷行为。

试点地区创新模式操作规则
上海动态质押监管按季度调整质押率(50-70%)
重庆收益权质押以碳配额交易价差作为担保
浙江区块链存证质押状态实时上链公示

四、风险防范与立法建议

建议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中增设专门条款,建立”质押登记—使用登记—注销登记”的全周期管理体系。参照《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八条关于重复质押的规定,可设置”剩余价值质押”制度,即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且登记剩余担保价值后允许二次质押。

五、政策导向与司法保障

在党的”双碳”战略指引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2023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权担保案件特别审理程序”。建议借鉴德国《排放交易法》第13章关于担保权优先顺位的规定,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建立”时间优先+公示优先”的双重确权标准。

引用法律条文:

  1.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三条:担保权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担保财产已被抵押、质押的除外
  3.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碳排放配额不得质押给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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