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是否存在风险?

合同管理6天前发布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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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分析”先开发票后付款”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揭示其可能引发的付款凭证争议、虚开发票隐患及民事诉讼败诉风险,通过最高法典型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并提出企业风险防范的实务建议,引用《发票管理办法》《民法典》等法律依据,强调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完善商事交易规范的重要性。

风险透视 | 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三大法律隐患剖析

在商事交易中,”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操作模式颇为常见,尤其存在于建筑、贸易等行业。这种基于商业信任的约定看似便利,实则暗藏重大法律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稽查数据显示,涉及提前开票的涉税争议案件占比达17.3%,其中因付款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更呈逐年上升趋势。

一、法律地位争议:发票能否等同于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存在不同解读:

  • 凭证效力争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终778号判决明确:”开具发票不代表完成付款,需结合银行流水等证据综合认定”
  •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收款方需额外提供付款凭证
  • 行业惯例风险:2021年江苏某建材公司因接受”先开票”条款,导致680万货款被法院认定为已支付(案号:(2021)苏民终342号)

二、涉税违法风险:虚开发票的刑事边界

《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发票罪,在”先开票后付款”场景中存在认定争议:

浙江某供应链企业2020年因提前开具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企业抗辩称”合同有明确付款约定”,但法院最终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发票开具应于收款时点一致”为由维持处罚(案号:(2020)浙行终1124号)

风险点在于:当付款方长期拖欠(通常超180天),根据《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票方可能面临:

  1. 进项税额转出补缴
  2. 开票金额0.5-5倍罚款
  3. 刑事责任风险(数额巨大标准为50万元以上)

三、民事诉讼困境:权利主张的证据障碍

在(2022)京02民终9876号案件中,某设备供应商因接受”先开票”条款导致败诉:

证据类型供应商提供法院采信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36张(金额420万)仅作交易佐证
银行流水记录缺失关键证据缺失
对账单签章未取得无法证明欠款

该案凸显《民法典》第625条规定的付款义务证明困境:当合同约定与发票开具时间冲突时,收款方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

四、风险防控矩阵:企业实务操作指引

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应建立科学风险防控机制:

  • 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发票不作为付款凭证”,参照《民法典》第469条采用书面确认
  • 履行过程管理:建立付款台账,要求签收《未付款确认函》(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指引》推荐)
  • 税务合规策略:对超期未付款项目作红冲处理,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五、立法趋势研判:司法实践的演变方向

现行法律体系下,”先开发票后付款”仍存法律空白,但趋势显示:

  1. 2023年《增值税法(草案)》新增第21条强调”凭实际付款凭证抵扣”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商事审判前沿问题》提出”建立发票交付特别确认程序”
  3. 深圳前海法院试点”电子付款承诺函”制度,将开票与付款解绑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未来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明确:

“合同约定先开发票的,应同步签署付款状态确认文书,否则不产生债务清偿效力”

结语:合规框架下的风险平衡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先开发票后付款”操作必须置于法律框架内规范。企业应坚持:

既尊重商事交易惯例,更严守《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如实开具”的底线原则,通过完善内控机制防范风险,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附:主要法律依据

  • 《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第22条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
  • 《民法典》第625条(付款义务)、第469条(合同形式)
  • 《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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