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瞒病史酿成医疗事故 | 医院能否全身而退?

医疗纠纷4天前发布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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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患者故意隐瞒关键病史导致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必然免责?本文结合《民法典》规定及真实判例分析,揭示医疗机构需履行问诊核查义务才能免责,详解患者病史隐瞒的三大法律后果,并给出医患双方避免纠纷的实操建议。

一、血淋淋的教训:一个隐瞒病史引发的惨剧

2019年杭州某三甲医院收治了张先生做胆囊切除术。术前医生反复询问:”有没有高血压糖尿病?有没有药物过敏史?”张先生斩钉截铁说没有。结果手术中他突然血压飙升到220mmHg,引发脑出血成了植物人。事后家属翻出他抽屉里五年的降压药空盒,把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调取监控发现,术前登记表上”既往病史”栏他亲手写了”无”。

这种剧本在全国医院天天上演。江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数据显示,2022年接诊的医疗纠纷中27%涉及病史隐瞒,常见套路包括:吸毒的说自己良民,艾滋病人填”无传染病”,装未婚的孕妇,还有把心脏支架说成”小感冒”的。北京协和医院急诊科主任于学忠讲得更直白:”我们急诊遇到吃伟邦后心梗的,问三次都说没服药,最后在裤兜里翻出药盒。”

二、法律天平怎么倾斜?医院免责有前提

咱们先看法律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1224条白纸黑字写着:患者隐瞒病史造成损害,医疗机构不赔。但后面跟着关键半句——“医疗机构也不存在过错”。这句话就是医院免责的金钥匙,但想拿到钥匙得闯三关: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4条

第一关:问诊够不够刨根问底

2020年上海有个标杆案例。李女士做隆鼻手术隐瞒了红斑狼疮病史,术后感染毁容。法院调取病历发现,医生只问了句”有没有慢性病”,没追问具体病种,最后判医院担责30%。主审法官点明要害:”就像交警查酒驾,不能光问’喝没喝’,得拿检测仪测才算数”。

第二关:该做的检查做没做

广州中院2021年判了个案子特别说明问题。患者隐瞒乙肝病史做化疗,术后肝衰竭死亡。医院喊冤说病人自己不说,法官却指出:术前肝功能检查异常却没复查,病历写着”患者拒绝进一步检查”,但没让签书面告知书。结果医院赔了48万。

第三关:紧急救命时能不能豁免

武汉协和医院去年抢救个心梗老人,家属咬死说没病史。医生在患者昏迷状态下手术,术后发现他吃着抗凝药导致大出血。法院引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3条,认定紧急救治可免责。这类判决有个铁律——必须满足”生命垂危+来不及核查”双重条件

三、患者隐瞒病史的三大法律恶果

别以为隐瞒病史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后果比你想象的严重:

  1. 自担巨额医疗费:深圳罗湖区法院2022年判例中,隐瞒艾滋病的患者术后感染,20万特效药费法院全判他自己掏
  2. 被列入医疗黑名单:北京儿童医院已对3名隐瞒癫痫病史的家长限制预约,这在《医师法》第27条有明确依据
  3. 涉嫌刑事犯罪:河南某男子隐瞒性病传染给妻子,最后被按《刑法》第330条判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医生的自保指南与患者必读

给医生的锦囊:

  • 问诊要像刑警审讯:别光问”有没心脏病”,得追问”支架装了几个?最近胸痛哪天发作的?”
  • 病历注明金句:”患者保证病史真实,拒绝XX检查”,然后让患者签字按手印
  • 对高风险人群启动”病史侦查”:整容的查三个月美容记录,手术的查半年购药记录

给患者的忠告:

  • 隐瞒病史等于玩命:降压药停三天,手术台大出血风险翻4倍(《柳叶刀》2020年数据)
  • 有些隐私受法律保护:HIV感染者只需告知主刀医生,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医院不得拒绝治疗
  • 善用补充告知权:术前反悔了,抓住麻醉签字最后机会说真话

五、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变局

现在出现的新难题让法官头疼:

  • 基因隐私保护缺失:某人隐瞒家族肠癌史导致延误治疗,但现有法律没界定基因信息是否属”病史”
  • 电子病历共享困局:上海试点的健康云系统因隐私争议被叫停,导致医生无法跨院核查病史
  • 元宇宙医疗埋新雷:VR诊室里伪造虚拟人就诊,如何验证真实病史成法律空白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委会预测,未来五年可能出现”重大病史强制申报制度”,就像机动车交强险,对心脏病、血友病等建立医疗诚信档案。

六、关键时刻能救命的建议

发生纠纷时记住三个动作:

  1. 立即封存病历(别超过2小时)
  2. 要求医院提供监控(手术室除外)
  3. 找专业医疗律师做过错评估(300元就能出初诊报告)

记住医疗纠纷维权黄金公式:完整病历+专业鉴定+知情同意书=80%胜算。就像老法医说的:”病历写得越难看懂的,往往越真实。”

附:本文援引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224条
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第33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7条、第33条
4.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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