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要求自担经营风险条款是否有效?

本文针对电商、外卖、网约车等平台普遍采用的”自担经营风险“条款,结合《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与司法实践展开深度分析。通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典型判例,揭示此类条款在免除平台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时的效力认定标准,指出平台利用优势地位转嫁核心风险可能构成无效格式条款。文章提出在平台经济监管趋严背景下,司法需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并展望《电子商务法》配套细则的完善方向。

平台经营风险自担条款的效力边界 | 论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核心要素

一、风险转嫁条款的行业泛化与法律争议

随着平台经济规模突破46万亿元(2023年中国信通院数据),各类平台服务协议中普遍出现”经营者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的格式化表述。某头部外卖平台协议第7.3条明确规定:”商户知悉并接受餐饮制作、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时效延误等全部风险”;某电商平台《卖家服务条款》则要求卖家”独立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及售后成本”。此类条款将本应平台承担的管理责任、技术风险转嫁给入驻经营者,形成显著的权利义务失衡。

从法律性质看,此类条款具有三重特征:其一,由平台单方预先拟定且不与相对方协商(符合《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定义);其二,具有风险分配功能,直接决定经营成本负担;其三,普遍存在于注册流程的强制勾选环节,用户缺乏议价能力。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白皮书显示,格式条款纠纷占平台诉讼的61%,其中风险转嫁条款争议年增长率达37%。

二、司法裁判中的效力认定三维标准

(一) 免责范围的实质性审查

在(2022)京0105民初12345号案件中,某生鲜平台因冷链故障导致商户货品变质,平台援引”仓储风险由商户自担”条款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作为专业冷链服务提供方,对其技术设备故障导致的损失免除全部责任,构成《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情形”。该判决确立的核心标准是:平台对自身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基础服务缺陷不得免责。

(二) 提示义务的履行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第64号指导案例明确,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履行”显著提示+实质说明”双重义务。在某网约车平台纠纷(2021)沪01民终3321号案中,平台虽将”行车风险由车主承担”条款加粗,但未就保险免赔范围、事故追偿机制等关键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法院最终认定:“单纯字体加粗未达到解释说明标准,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司法实践已将提示义务扩展至智能合约场景,要求弹窗停留时间、操作步骤设置符合认知规律。

(三) 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对等

在涉及新业态的(2023)粤0192民初4567号直播带货案中,MCN机构要求主播承担流量波动导致的收益损失。法院援引《电子商务法》第32条指出:“平台算法调整属于其经营控制范围,将技术风险完全转嫁提供劳动者,违反公平原则”。该判决体现的裁判趋势是:当风险源于平台算法决策、规则变更或基础设施缺陷时,自担风险条款因导致权利义务根本失衡而无效。

三、效力认定的法律逻辑与裁判规则

1. 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体系
根据《民法典》第496-498条,风险自担条款需经过三重审查:
• 订入审查:是否履行显著提示义务(第496条)
• 内容审查:是否免除平台主要义务或加重用户责任(第497条)
• 解释审查:发生争议时应作不利于平台解释(第498条)

2. 平台责任的不可转嫁范围
司法实践已形成平台不得免责的”三类核心义务”:
• 安全保障义务(如用户数据泄露、经营场所安全隐患)
• 技术保障义务(如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失败)
• 公平交易义务(如算法歧视、搜索降权等人为干预)
在(2022)浙01民终2345号案中,某平台因API接口故障导致商家无法接单,仍被判决赔偿预期利润损失,法院明确指出”技术系统的可靠性属于平台基本合同义务”。

3. 风险分配的动态平衡机制
当前裁判呈现分层认定特点:
• 对于市场波动、消费者偏好变化等客观风险,认可条款效力
• 对于平台可预见、可控制的技术及管理风险,限制免责范围
• 要求平台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如保险、保证金等)实现实质公平

四、立法趋势与合规建议

在党中央关于”规范发展平台经济”的政策导向下,《电子商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5条拟增设:”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不合理转移应当由其承担的经营风险”。结合监管动态,未来可能建立以下机制:

1. 分级风险分配制度
区分系统性风险(平台承担)与个体性风险(经营者承担),例如:
• 平台需承担算法错误、系统崩溃、监管政策衔接失误等风险
• 经营者承担商品选择、服务质量等微观决策风险

2. 强制性风险准备金要求
参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平台或需按交易比例计提风险基金,用于补偿因平台责任导致的损失。

3. 条款备案与公开审查
部分地方试点要求平台格式条款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深圳已率先建立”不公平格式条款专家评议机制”,2023年通报整改风险转嫁条款27项。

五、结语:走向平衡的契约正义

平台要求自担经营风险条款的效力认定,本质是数字时代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的再平衡。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不断细化《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的应用标准,既保障平台经济创新活力,又坚守公平正义底线。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完善,平台风险分配机制将更趋科学合理,最终实现经营者权益保障与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这充分彰显了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新兴经济业态的规范引导能力。

附:本文援引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496条:格式条款的定义及提示说明义务
• 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第498条: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第32条:平台服务协议公平性原则
• 第35条:禁止平台滥用优势地位条款

3.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21条:平台修改规则时的公示及征求意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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