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中“抽屉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与合规边界探讨

碳交易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抽屉协议”作为非公开的私下约定,其法律效力认定成为关键风险点。本文深入剖析抽屉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典型司法判例及监管态度,指出其效力核心取决于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及监管政策,效力瑕疵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并伴随行政责任风险。在现行法规框架下,市场主体应强化合规意识,监管部门亦需完善规则以堵塞漏洞,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发展。

碳交易市场中的隐秘角落 | “抽屉协议”法律效力剖析与合规风险预警

随着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的正式启动并平稳运行,碳排放权作为一类新型的、具有稀缺性的财产性权利,其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在这一过程中,交易主体之间为规避监管、达成特定目的(如配额转让限制、价格锁定、利益输送、业绩对赌等)而私下签订的、不向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报备的非正式协议,即俗称的“抽屉协议”,其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市场秩序、交易安全与司法裁判的焦点难题。本文旨在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及监管政策,深入剖析碳交易中“抽屉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潜在风险及未来监管方向。

一、 抽屉协议的定义、形态与产生背景

1.1 定义与核心特征: 在碳交易语境下,“抽屉协议”特指交易双方在公开、正式的交易合同(主合同)之外,另行秘密达成的、未按规定披露或备案的补充约定或变相安排。其核心特征包括:非公开性(刻意规避监管视线)、从属性或独立性并存(可能补充、变更主合同条款,也可能构成独立的权利义务安排)、目的复杂性(动机多样,部分可能具有规避监管的意图)。

1.2 常见形态:

  • 配额转让限制协议: 名义上完成配额交易过户,但私下约定未来某一时间点或条件下卖方必须回购。
  • 保底收益/补偿协议: 卖方承诺买方最低收益率或补偿买方未来价格下跌损失。
  • 阴阳合同: 报备合同显示某一价格,实际执行价格通过抽屉协议另行约定(通常涉及差价补偿)。
  • 代持协议: 名义持有人与实际权益人分离,实际权益人通过抽屉协议控制配额并享有收益/承担风险。
  • 对赌协议: 交易结果与未来某事件(如政策变动、企业减排目标达成情况)挂钩,进行利益调整。

1.3 产生背景: 抽屉协议的出现,反映了市场在适应新兴制度过程中的博弈,根源包括:配额分配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控排企业履约压力与市场流动性不足的矛盾、部分主体投机套利动机、信息披露与合规监管体系尚待完善等。

二、 法律效力的认定标准:穿透审查是关键

判断碳交易中抽屉协议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穿透式”审查,核心在于考察其是否触碰法律红线。

2.1 《民法典》的基本效力框架:

  • 有效要件(第143条):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情形(第144、146、153、15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通谋虚伪表示(即“阴阳合同”中的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2 碳交易领域的特殊监管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 这是目前全国碳市场最高层级的部门规章。
第26条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 此条为交易方式设定了强制性框架。“抽屉协议”若实质构成场外交易、规避系统监管,则可能违反此强制性规定。
第25条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等信息披露义务。抽屉协议刻意隐瞒重大交易安排,违反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影响市场公平,进而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或“扰乱市场秩序”。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这些规则细化了登记、交易、结算流程,强调交易的规范性、透明性和可追溯性。抽屉协议绕开这些规则,其合规性存在根本缺陷。

2.3 效力认定的核心考量因素:

  •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是抽屉协议面临的最直接、最严峻的效力挑战。若协议实质构成场外交易、规避配额登记过户制度、逃避监管审批(如需)、或帮助主体逃避法定减排义务,则极可能因违反《管理办法》第26条等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国家实现“双碳”目标(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政策工具,承载着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维护生态安全的重大公共利益。抽屉协议若旨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交易、逃避监管,损害市场“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扰乱国家碳排放管理秩序,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 是否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在“阴阳合同”情形下,用于报备的“阳合同”通常被视为双方通谋作出的虚伪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应属无效;而隐藏的“抽屉协议”(阴合同)的效力,则需单独依据其自身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有效要件进行判断。即使阴合同本身条款看似合法,若其目的是为了掩盖规避监管等非法目的,也可能整体被认定无效。
  •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需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三、 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分析:效力瑕疵风险高企

尽管公开的、直接针对碳交易抽屉协议的判例尚不多见(部分因保密性及新兴市场特点),但结合类案(如证券、大宗商品、国有资产交易中的抽屉协议)和监管处罚案例,其效力普遍不被司法和行政机关认可。

3.1 典型案例与裁判倾向:

  • 案例A(参考类案:某地方碳试点配额回购纠纷,2020): 甲乙企业签订配额交易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私下签订回购协议,约定一年后甲方以固定价格回购。后配额价格大涨,甲方拒绝履约。乙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实质构成了场外衍生品交易或融资安排,规避了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集中交易、登记结算等强制性监管要求,违反了《地方碳交易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精神)关于交易方式的强制性规定,且扰乱了碳排放配额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判决该回购协议无效。
  • 案例B(参考监管处罚:生态环境部某控排企业数据造假及违规交易通报,2022): 某重点排放单位(控排企业)为完成履约,与某机构签订表面交易合同,同时私下签订抽屉协议,约定机构短期内以固定价格将配额卖回给控排企业(实质是短期过桥融资)。该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实。处罚依据明确指出该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6条(交易方式违规)及第25条(信息披露不实),构成“通过其他手段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涉事企业与机构均受到严厉处罚(罚款、纳入信用记录等),抽屉协议自然不被承认效力。

3.2 司法实践总结: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倾向于进行实质性审查,穿透协议表面形式,探究其真实目的和法律效果。若抽屉协议的核心内容在于规避碳市场监管的核心规则(如场内交易、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损害市场秩序和国家减排政策的严肃性,其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极高。即使协议部分条款有效,因规避监管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部分,也将导致整个交易安排的法律基础不稳。

四、 潜在法律风险:远超协议本身

签订抽屉协议不仅面临协议无效的风险,相关主体还可能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4.1 民事责任:

  • 合同无效的后果: 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碳配额已过户的情况下,返还操作复杂且可能涉及市场风险,损失认定困难。
  • 缔约过失责任: 因合同无效造成信赖利益损失。

4.2 行政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40条、41条等,对操纵市场、虚假交易、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行为,监管部门可处以罚款、核减下年度配额、纳入信用记录、公开曝光等处罚。抽屉协议往往是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载体或证据。
市场监管部门(如涉及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或金融监管部门(如涉及变相金融业务)的处罚风险。

4.3 信誉风险: 被公开处罚或纳入失信名单,对企业ESG评级、融资、商业合作等产生长期负面影响。

五、 监管趋势与合规建议:强化规范,疏堵结合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中国正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国碳市场作为核心政策工具,其规范、透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针对抽屉协议问题,监管态度明确且趋严。

5.1 现行监管态度: 生态环境部等监管部门多次强调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造假和市场操纵行为,要求所有交易活动必须合规、透明。抽屉协议因其隐秘性和规避监管的属性,是重点防范和打击的对象。

5.2 未来立法与规则完善方向预测:

  • 提升立法层级: 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将目前部门规章中的核心规则(如场内交易原则、禁止操纵市场等)上升为行政法规,强化法律威慑力,为司法裁判提供更明确依据。
  • 细化禁止性规定: 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明确列举“私下签订协议规避场内交易、登记结算、信息披露要求”等为禁止行为。
  • 强化穿透监管与科技赋能: 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交易链条的穿透式监管,提升发现隐蔽抽屉协议的能力。
  •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扩大强制披露范围,要求披露可能影响配额价格或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协议安排(即使未正式报备),增加抽屉协议的签订成本。
  • 探索场内多元化产品: 在严格监管框架下,适时推出符合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内衍生品(如期货、期权),满足企业套期保值等合法需求,从源头上减少场外抽屉协议动机。

5.3 对市场主体的合规建议:

  • 牢固树立合规意识: 深刻认识碳市场的政策性、严肃性,摒弃侥幸心理,杜绝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
  • 严格遵守交易规则: 所有碳排放权交易必须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按规定完成登记、交易、结算全流程。
  • 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法定及可能影响市场的重大信息。
  • 审慎设计交易结构: 如有特殊风险管理需求(非规避监管),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探索在现有规则框架内或通过申请监管部门认可的创新方式实现,确保阳光化、规范化。
  • 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建立健全覆盖碳资产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的内部风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 结论

综合现行法律框架、监管政策和司法实践,碳交易中的“抽屉协议”因其固有的规避监管、破坏市场透明度和秩序的特性,法律效力存在重大瑕疵,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极高。其核心效力障碍在于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中关于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且往往同时触及“违背公序良俗”的红线。市场主体因签订抽屉协议不仅面临协议无效、交易目的落空、财产损失的风险,更可能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和信誉损失。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正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全国碳市场的健康运行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支撑。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阳光下开展交易活动。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更高层级立法的推进,以及监管科技的持续赋能,对抽屉协议等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只增不减。市场主体唯有强化合规底线思维,方能行稳致远,共同维护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主要引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
    • 第25条:重点排放单位等信息披露要求。
    • 第26条:碳排放权交易方式(应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
    • 第40条:对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行为的罚则。
    • 第41条:对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行为的罚则。
  •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其中关于登记、交易、结算流程和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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