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虚假个人信息的法律边界 | 深度解析身份伪造的侵权责任认定
人工智能,特别是生成对抗网络(GANs)和大型语言模型(LLMs)的突破性进展,使创建高度逼真的虚假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脸、声音、证件、社交档案乃至行为轨迹——变得触手可及。这一技术革新在赋能创作与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利用AI生成的虚假个人信息是否构成对真实个体的侵权?其法律边界何在?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这已成为法学界、监管机构及产业界亟需厘清的核心问题。
一、侵权认定的核心法律框架:人格权与合法权益保护
中国法律体系,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构建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的严密防线。AI生成虚假个人信息的侵权判定,首要聚焦其是否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法益:
- 1. 姓名权、肖像权侵权(《民法典》第1014条、1019条):若生成的虚假信息能明确指向特定自然人(如使用其姓名、生成其肖像),并用于商业推广、虚假宣传、诽谤等场景,则直接侵犯权利主体对其姓名、肖像的专属权利。关键在于“可识别性”与“未经同意”。
- 2. 名誉权侵权(《民法典》第1024条):利用AI生成虚假的个人负面信息(如伪造聊天记录、不雅影像、犯罪记录等)进行传播,导致特定自然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即构成名誉权侵权。司法实践中,“内容虚假性”、“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及“损害后果”是认定关键。
- 3. 一般人格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民法典》第990条、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即使虚假信息未直接使用姓名肖像,但若结合其他信息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如身份证号、住址、生物特征等),并对其生活安宁、社会信用等造成实质性干扰或损害,仍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或一般人格权(如人格尊严、生活安宁)。
二、典型案例揭示司法实践与裁判逻辑
司法实践已对类似行为亮明态度,为AI场景提供了重要参照:
- 案例1:国内“ZAO”APP侵权风波(2019年):该应用因用户协议涉嫌强制取得用户对其上传人脸肖像的永久、不可撤销授权,引发公众对AI换脸侵犯肖像权及隐私权的强烈质疑。网信办迅速介入约谈,该案虽未进入正式诉讼,但凸显监管对“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滥用的警惕,并促使平台修改协议。此案明确了未经充分告知同意的生物信息收集与使用具有高度侵权风险。
- 案例2:杭州互联网法院“AI陪伴软件”案(2021年):某软件利用算法生成虚拟人物,擅自使用与某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并以其名义交友互动。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确认AI生成虚拟形象若具有可识别性,等同于使用自然人肖像。
- 案例3:美国“深度伪造色情片”案(涉及中国公民维权路径):多名中国女性发现其面部被AI“换脸”至色情视频中并在境外网站传播。依据中国《民法典》,受害者可在国内起诉传播平台(如服务器在国内或面向中国用户)及可识别的始作俑者,主张肖像权、名誉权侵权。此类案件凸显AI虚假信息对人格权的极端侵害及跨境维权的复杂性。
三、超越民事侵权:刑事犯罪与不正当竞争风险
AI生成虚假个人信息的危害性远超民事领域,极易触碰刑法红线:
- 1.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利用AI生成的虚假身份(如冒充领导声音指令转账、伪造证件贷款)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最高法案例显示,2022年某团伙利用AI语音合成冒充公司高管诈骗财务人员186万元,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0年。
-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若生成虚假信息的过程涉及非法获取、出售真实个人信息作为“原料”,或生成的虚假信息本身被用于非法目的(如注册虚假账号实施犯罪),相关行为人可能构成本罪。据公安部“净网2023”专项行动数据,全年侦破相关案件6.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3万名。
- 3.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竞争对手利用AI生成企业高管虚假丑闻、伪造消费者投诉进行传播,严重者可构成刑事犯罪;即使情节未达刑事标准,亦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诋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法律模糊地带与前瞻性探讨
现行法律在应对AI生成信息的独特性时,仍存在亟待明确的灰色区域:
- 1. “合成信息”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清:完全由AI“无中生有”生成的、不与任何真实个体对应的个人信息(如虚拟人身份),是否受《民法典》人格权编保护?目前法律更侧重保护“真实自然人”权益。学界有观点认为,若此类信息被恶意用于欺诈公众或破坏秩序,可考虑适用《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未来专门立法予以规制。
- 2. 平台责任边界亟待细化:当用户利用平台提供的AI工具生成侵权信息时,平台是否担责?现行“通知-删除”规则(《民法典》第1195条)是否足够?参考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未来可能要求具备生成能力的平台实施更严格的事前风险管控(如内容水印、深度伪造标识)及内容审核义务。
- 3. “合理使用”抗辩的适用性:在艺术创作、学术研究、新闻报道中使用AI生成信息,是否构成侵权豁免?需严格遵循《民法典》第999条(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第1020条(肖像权合理使用)的限定条件,且不得对主体造成实质性损害。司法将对“目的正当性”、“使用必要性”及“影响程度”进行个案权衡。
五、结论与合规指引
综合法律分析与实践,可得出明确结论:AI生成虚假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虽不必然侵权,但其应用场景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存在高度侵权乃至犯罪风险:
- 指向可识别的特定自然人:信息能使受众关联到真实个体。
- 未经合法授权:未取得信息主体明确、自愿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具有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地追求或放任损害发生。
- 造成客观损害:导致人格尊严贬损、社会评价降低、财产损失或公共利益破坏。
- 用于非法目的:如诈骗、诽谤、不正当竞争、破坏社会秩序等。
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坚持依法治网,积极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15日施行)已明确规定:“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九条),为行业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技术开发者与应用者必须将伦理与法律合规置于首位,确保技术创新在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附:本文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990条:人格权定义及保护范围
- 第1014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 第1019条:肖像权保护及合理使用
- 第1020条: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 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通知-删除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个人信息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266条: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禁止商业诋毁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信办等七部门,2023)第9条:提供者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