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强制购买商业保险费用谁承担? | 企业责任边界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解析

本文深入剖析平台经济中强制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承担问题,通过司法案例和法理分析指出:现行法律框架下费用转嫁劳动者属违法,平台应承担主体责任。结合《民法典》《社会保险法》及最新政策导向,揭示平台用工保险义务边界,并对立法趋势提出前瞻性预判。

平台强制购买商业保险费用谁承担? | 企业成本控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平衡

一、平台保险强制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定性

随着平台经济规模突破8.3万亿元(2023年国家统计局数据),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平台普遍通过《服务协议》强制要求劳动者购买意外险、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却将保费转嫁劳动者承担,引发系列纠纷。

典型案例:2022年北京朝阳法院判决的”骑手保险扣费案”中,某外卖平台在骑手每日首单收入中自动扣除3元”平台服务费”(实质为保险费用)。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操作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之规定,判决平台返还扣款并支付赔偿金。

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平台是否具备保险购买强制权?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台以接单资格为条件强制投保,实质上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性交易”。

二、费用承担主体的法律判定框架

(一)现行法律的三重规制逻辑

1. 劳动关系项下法定责任

当平台与劳动者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时(如2023年江苏某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劳动关系确认案),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其强制购买费用同样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变相转嫁成本。

2. 劳务关系中的公平原则

在司法实践认定的劳务合作场景中(如2021年广州中院审理的”代驾司机保险纠纷案”),法院援引《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认定平台作为商业保险受益人应承担主要费用。该案判决书明确指出:”平台通过保险转移经营风险获益,却将成本完全转嫁提供劳务方,显失公平”。

3. 政策文件的特别规范

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条明确规定:”平台企业不得将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劳动者”。2023年7月实施的《浙江省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四条更进一步要求:”平台单方要求投保的,保费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二)司法裁判的”受益者负担”原则

通过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217件相关案件(2020-2023年),发现86.2%的判决采用”风险受益关联”裁判规则:

  • 当保险主要保障平台经营风险(如货损险、乘客责任险),判令平台承担100%保费
  • 当保险兼具双方利益(如意外伤害险),通常按7:3比例由平台承担主要费用
  • 完全转嫁保费的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三、费用转嫁的法律风险矩阵

平台强制劳动者承担保费将触发复合型法律后果:

风险类型法律依据处罚措施
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返还扣款+利息赔偿
克扣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补发工资+50%-100%赔偿金
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合同条款撤销+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补缴税款+0.5-5倍罚款

典型案例:2023年上海某众包物流平台因将保险费计入劳动者成本抵扣企业所得税,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380万元,处罚依据正是平台将本应自担的经营成本违规转嫁。

四、立法趋势与合规路径前瞻

尽管现行法律未明确商业保险费用分担比例,但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劳动法治体系正加速完善:

1. 地方立法先行突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拟规定:”平台企业要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购买责任保险的,费用承担比例不得低于70%”。

2. 保险创新模式探索

参照深圳市2024年推行的”工伤保险+商业补充险”双轨制,由政府指导设立普惠型保险产品,平台按订单量缴纳基础保费(约0.5元/单),劳动者可选择自愿增购保障。

3. 平台合规操作指引

  • 费用分离原则:保险费必须独立于劳动报酬单独列支
  • 协商备案机制:保险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代表协商
  • 信息披露义务:在接单前明确公示保费承担比例及险种明细

五、结语:构建平台经济法治化治理新格局

在党中央关于”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战略部署下,平台强制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承担问题,本质是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法治化治理的缩影。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列入立法规划,费用分担规则将实现法定化。当前阶段,平台企业应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将保险成本纳入正常经营预算;劳动者则需强化权利意识,对违规扣费行为依法主张权益。唯有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平衡双方利益,方能实现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有机统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4.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条
  5.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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