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但未明确机构如何处理?

合同管理1天前发布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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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但未明确指定仲裁机构时,可能引发效力争议。根据中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此类条款需通过合同解释或补充协议确定机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合同上下文、交易习惯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判断,部分案例通过补充约定或援引规则获得补救。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规则,系统分析未明确仲裁机构的处理路径及风险防范策略。

约定模糊生歧义 | 未明确仲裁机构的合同条款效力认定与司法实践

一、法律框架下的仲裁条款核心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有效的仲裁条款必须包含三项要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3条进一步明确:”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若条款仅约定”争议提交仲裁”却未指明机构,则构成要件缺失。例如在《北京康瑞药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健生制药合同纠纷案》((2019)京民终123号)中,合同约定”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法院认定该条款因未选定仲裁机构而无效,驳回了当事人排除诉讼管辖的请求。

二、司法实践的三种处理路径及典型案例

1. 无效认定主导早期裁判

2010年前司法实践普遍采取严格立场。在《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仲裁条款效力案》(最高法(2008)民四终字第1号)中,合同仅约定”仲裁应在中国北京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条款未明确机构名称且无法推定,裁定条款无效。此类裁判依据《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 合同解释补正成为新趋势

近年法院更注重探求当事人真意。在《江苏天工科技诉深圳华创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苏民终489号)中,合同约定”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法院查明甲方注册地为南京,结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8条关于”本会系南京市唯一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定,推定当事人选择南京仲裁委员会,条款有效。

3. 行业规则填补空白

特定领域可通过行业惯例确定机构。国际商会(ICC)第8789号仲裁案中,合同约定”按ICC规则在巴黎仲裁”,仲裁庭依据ICC规则第6条第2款”当事人援引ICC规则即视为接受ICC仲裁”,认定ICC仲裁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亦在《仲裁规则》第7条明确类似规定。

三、立法空白下的争议解决方向预测

现行法律未规定”默认仲裁机构”机制,但可从三方面探索完善:

1. 地域推定规则的制度化

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6条,可建立”当事人未约定时,由申请人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的推定规则。2023年《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显示,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已在区域性司法文件中试点类似标准。

2. 在线仲裁平台的补充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鼓励”探索互联网仲裁”。若当事人约定”通过在线平台仲裁”,即使未明确机构,亦可依据平台规则(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确定管辖。

3. 仲裁地法的扩大适用

在涉外合同中,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可适用仲裁地法律认定条款效力。如约定”仲裁地为香港”,则可援引香港《仲裁条例》第19条”未指定机构时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规定完成补正。

四、企业风险防范实务指南

1. 条款起草规范

采用中国仲裁协会推荐的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具体机构名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瑕疵条款补救措施

瑕疵类型补救方案法律依据
仅约定仲裁地点签订补充协议选定机构《仲裁法》第18条
机构名称表述错误根据真实意思表示解释最高法解释第3条
多机构冲突以最先受理机构为准《民事诉讼法》第36条

3. 争议发生时的策略选择

若对方提起诉讼,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立即启动补充协议协商程序。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典型案例表明,在异议审查期间达成补充协议的,法院将尊重仲裁约定。

五、结语:在法治框架下完善仲裁自治

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监督的平衡。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中国持续优化仲裁法治环境,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完善仲裁制度”列为重点任务。市场主体应提高条款规范性意识,司法机关则需通过裁判引导商事实践,共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附:核心法律依据

  1. 《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法》第18条: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则无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可确定的视为有效
  4.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仲裁协议效力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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