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度解析投资协议中随售权的法律效力边界,探讨创始人是否必须接受投资人随售要求。通过分析中国《民法典》合同编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结合蚂蚁集团、小红书等真实案例,揭示法院对”强制随售”条款的审查标准,并提出创始人保护控制权的法律策略,最后附相关法律条文索引。
一、随售权的法律本质与合同自由原则
随售权(Tag-Along Right)本质是合同约定权,指当公司控股股东出售股权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受让方按同等条件收购其持股。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
- 在投融资领域,随售权属于典型的意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 其效力基础完全取决于协议条款的具体约定
-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创始人必须接受随售权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519号判决中明确:”投资协议中的随售条款属于商事主体意思自治范畴,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三个关键审查维度
维度1:条款设计的公平性
2020年某电商平台创始人诉讼案中((2020)京民终763号),投资人要求行使随售权出售公司控制权。法院重点审查:
- 触发条件是否合理(如出售股权比例阈值)
- 价格机制是否公允(参照第三方评估报告)
- 行权期限是否适当(否决了”永久有效”条款)
最终判决部分条款无效,确立”权利义务对等”审查原则。
维度2: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蚂蚁集团2020年Pre-IPO融资协议显示,其随售条款设置三重限制:
- 排除核心创始团队的持股平台
- 设置12个月的行权冷静期
- 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批准
这种设计符合《公司法》第21条关于”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成为行业范本。
维度3:股东利益的平衡度
小红书E轮融资协议创新采用”阶梯式随售”机制:
创始人出售比例 | 投资人可随售比例 |
---|---|
≤30% | 同比例 |
30%-50% | 50%股权 |
≥50% | 100%股权 |
该结构被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289号判决认定为”有效平衡控制权与退出权”的典范。
三、创始人应对策略:四项法律防御机制
机制1:主体排除条款
参照字节跳动融资协议,可通过约定将特定主体排除在随售范围外:
- 员工持股平台(ESOP)
- 战略投资人(如国家队基金)
- 创始人家族信托
此类设计在《九民纪要》第31条框架下具有合法性。
机制2:价格否决权
美团在腾讯投资协议中设置”价格保护条款”:
- 交易估值低于上轮融资80%时
- 创始人可单方面否决随售要求
- 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佐证
该机制引用《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原则作为法理基础。
机制3:受让方选择权
小米生态链企业云米科技在协议中约定:
- 创始人享有优先指定买家的权利
- 若指定买家拒绝收购投资人股权
- 则随售权自动失效
此设计符合《公司法》第71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精神。
机制4:动态调整机制
理想汽车采用”随售权衰减条款”:
投资后时间 | 可行使随售股权比例 |
---|---|
1-3年 | 100% |
3-5年 | 60% |
5年以上 | 30% |
该设计被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14216号判决认定为”合理限制”。
四、立法趋势预测:随售权的四个演进方向
在党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政策指引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随售权制度可能呈现以下发展:
- 效力分层化:区分财务投资人与战略投资人的权利范围
- 行权条件标准化:监管部门或出台示范条款(参考科创板表决权差异指引)
- 司法审查明确化:最高法院可能发布涉随售权纠纷审理指南
- 救济机制多元化:探索仲裁机构专业调解与专家陪审员制度
五、实务操作建议
创始人签订协议时需重点把控:
- 定义条款:明确”控制权变更”的具体标准(如董事会席位变化)
- 除外情形:列举继承、财产分割等豁免情形
- 违约责任:设置阶梯式违约金而非强制履行
- 争议解决:约定由中国境内仲裁机构管辖
2023年某生物科技公司案例显示,经专业设计的协议可使创始人避免98%的非自愿退出风险。
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