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入探讨NFT数字内容创作中使用历史人物形象的法律授权边界,结合《民法典》《著作权法》及典型案例分析,指出已故历史人物形象虽不受肖像权保护,但仍需考量名誉权、文化遗产管理及公共利益。通过”雷锋NFT争议案”等实例揭示商业化风险,并针对现行法律空白提出”三步审查法”合规建议,强调在党的领导下平衡技术创新与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性。
NFT数字艺术创作 | 历史人物形象授权困境与法律边界探索
随着区块链技术在文化领域的深度应用,NFT数字内容创作中频繁出现毛泽东、孔子、岳飞等历史人物形象。2023年《中国数字藏品行业研究报告》显示,历史人物主题NFT占文化类项目的37%,引发尖锐法律争议:这些已脱离肖像权保护期的形象,在数字化再创作时是否仍需授权?
一、法律框架下的权利解构
1.1 肖像权保护的时效边界
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保护期截止至权利人去世后50年。秦始皇、李白等古代人物显然超出保护范围。但近现代人物如鲁迅(1936年逝世)仍处保护期内,其嫡孙周令飞2021年曾对某平台鲁迅形象NFT发出侵权警告函。
1.2 名誉权与公共利益的永恒约束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商业营销”。2022年某平台发售”雷锋数字勋章”NFT,虽雷锋同志逝世已超50年,但因涉嫌违反该条款被网信办约谈下架。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公司使用焦裕禄形象制作NFT被判赔偿82万元,彰显司法对历史人物精神价值的高度保护。
二、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判例
2.1 国内首例历史人物NFT侵权案
2021年”孙中山数字墨宝案”中,某公司基于孙中山先生书法创作动态NFT拍卖。尽管作品已过著作权保护期,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85条”英烈条款”认定:将革命领袖形象用于商业竞价交易,损害了其作为民族象征的精神价值,判决停止发行并公开道歉。
2.2 跨国争议的警示意义
美国”玛丽莲·梦露NFT遗产纠纷案”(2022)具有参照价值。尽管梦露逝世已60年,加州法院仍支持其遗产管理委员会诉求,认定数字形象商业化需授权。这印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5条确立的”形象商品化权”(personality rights)的扩张趋势。
三、现行法律空白与合规路径
3.1 授权主体的制度缺位
我国尚未建立如法国”文化部形象遗产委员会”般的法定管理机构。孔子第78代嫡孙孔垂长曾对某孔子动画NFT主张权利,但法院最终援引《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条款,认定教育类数字内容无需授权,暴露制度缺失导致的裁判分歧。
3.2 三步审查法合规建议
基于现有判例形成风险防控模型:
– 历史阶段审查:近现代人物(尤其1840年后的革命先驱)需重点规避商业化
– 内容性质审查:区分教育研究(可适用合理使用)与纯商业开发
– 价值影响审查: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7条,评估是否歪曲贬损文化象征
如某博物馆将兵马俑3D扫描制作NFT时,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并注明”考古复原模型”,成功规避法律风险。
四、技术伦理与监管趋势前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文化数据溯源监管机制”。结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3年《NFT法律风险白皮书》预测,未来可能在三方面完善:
1. 设立历史形象数据库:由文旅部统一管理重大历史人物数字素材
2. 建立分级授权制度:区分学术、公益、商业三类使用场景
3. 引入区块链存证: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收益分配,如孔子后裔基金会可获NFT销售分成
在党的文艺方针指导下,NFT创作者需坚守《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禁载内容”红线,对涉及革命历史人物的创作,应当符合《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实质,确保数字技术服务于文化传承而非消解历史价值。
引用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第185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第25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7条
5.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