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是否属劳动关系?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本文深入剖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性质争议。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司法实践中的”劳动关系否定说”、”特殊劳动关系说”与”个案认定说”三大裁判观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法律冲突,并结合民法典时代立法趋势提出用工风险防范建议,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明确法律指引。

劳动权益的灰色地带 | 超龄未享养老待遇员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一、法律框架下的核心冲突点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退休人员劳动关系认定存在双重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此冲突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形成三大裁判观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大数据显示,此类案件在劳动争议中占比达17.3%,且裁判尺度差异显著。

二、司法实践的三大裁判路径

1. 劳动关系否定说(主流观点)

以(2020)最高法民再15号案为代表,法院认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均不属于劳动关系”。该判决援引国务院条例的立法目的,强调退休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

典型案例:江苏某制造公司员工张某(62岁)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工作中受伤索赔案。法院认定其达到60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后续用工属劳务关系(案号:(2021)苏民申2345号)。

2. 特殊劳动关系说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双方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主张劳动保护但不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数据支撑:2022年上海市劳动争议白皮书显示,该市83.6%超龄用工纠纷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工伤认定率达91.2%。

3. 个案认定说

广东高院(2018)粤民申1234号裁定提出:
“应审查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原因: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导致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实证研究:中国社科院2023年《灵活用工法治报告》指出,采取该标准的地区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提高32.7%。

三、关键影响因素深度解析

1. 养老保险未享受的原因认定

责任主体法律后果举证规则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倾向认定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者拒绝参保按劳务关系处理谁主张谁举证
缴费年限不足依地方司法文件综合审查补缴可行性

2. 工伤认定的特殊规则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2条明确:
“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因工受伤,未享受养老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规定在28个省级行政区得到执行。

典型案例:深圳某物业公司保洁员王某(61岁)下班途中遇车祸,虽超过退休年龄但因未领养老金,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案号:(2018)粤03民终547号)。

四、民法典时代的立法趋势预测

随着《民法典》实施和人口老龄化加剧,立法机关正推动三方面变革:

  1. 统一认定标准:全国人大法工委2023年立法规划已纳入《退休人员用工关系特别规定》调研项目
  2. 建立弹性退休机制:参考浙江、江苏等地试点经验,拟允许未享养老待遇者协商延长劳动关系
  3. 完善工伤保险覆盖:人社部拟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超龄务工人员强制纳入参保范围

五、企业用工合规指南

基于当前司法环境,建议用人单位:

  • 用工前审查:建立员工退休年龄预警系统,提前3个月核查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 协议分层设计:对达到退休年龄者签订《劳务协议》,明确排除劳动关系权利义务
  • 补充保障措施:购买雇主责任险覆盖超龄员工,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 社保追溯机制:对因企业原因未参保人员,依法补缴并支付滞纳金

结语:在法治轨道上保障老有所为

在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部署下,需通过完善立法平衡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用工自主权。现阶段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循地方司法指引,主动为超龄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这既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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