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售权条款作为风险投资协议的核心机制,其法律效力需结合《合同法》《公司法》及监管政策综合判断。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司法案例、监管规则及法律原理,论证在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尊重意思自治的领售权条款原则上有效,但涉及国有资产、外资准入限制或侵害法定优先权时可能面临效力挑战。实务中需关注条款设计合规性及最新司法政策导向。
一、领售权条款的法律本质与功能定位
领售权(Drag-Along Right),指融资合同中约定当特定触发条件成就时,享有该权利的股东(通常为机构投资者)可强制要求其他股东以相同条件共同出售公司股权的条款。其核心功能在于:
- 退出保障机制:解决中小股东”搭便车”问题,确保机构投资者在并购等退出交易中掌握主动权
- 风险控制工具:降低因少数股东反对导致整体交易流产的商事风险
- 估值平衡手段:通过强制捆绑出售,避免股权分散导致的估值折损
据清科研究中心2022年数据,约78%的VC/PE投资协议包含领售权条款,触发条件主要集中在:(1)IPO未果时限届满;(2)特定估值门槛的收购要约;(3)投资者持股比例超预定阈值。
二、中国法律框架下的效力认定标准
2.1 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44条及第5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在北京高院(2019)京民终152号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领售权条款系投融资双方商业博弈产物,符合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不当然构成无效”。
2.2 公司法层面的特别限制
当领售权触发涉及股权强制转让时,需重点审查与《公司法》的兼容性:
冲突风险点 | 法律依据 | 效力影响 |
---|---|---|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公司法》第71条 | 条款部分无效 |
规避国有股权评估程序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5条 | 整体无效 |
违反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 《外商投资法》第28条 | 履行不能 |
典型案例可见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289号案:某生物科技公司外资股东行使领售权时,因标的公司涉及禁止外资进入的基因编辑领域,法院认定该条款履行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司法实践中的效力挑战焦点
3.1 国有资产保护的特殊规则
在涉及国有参股企业时,领售权条款常因违反国资监管程序被否定效力。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4325号裁定确立的审查标准包括:
- 是否履行法定评估备案程序(《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 转让价格是否低于评估净值90%(32号令第12条)
- 是否规避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
如某省属创投机构在行使领售权时未进场交易,直接协议转让所持水务公司股权,最终被法院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交易。
3.2 创始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平衡
尽管尊重契约自由,但法院对显失公平的条款持审慎态度。在参照“俏江南案”仲裁裁决的审判思路中,如下情形可能导致条款效力被限制:
- 触发价格低于最新融资估值50%且无合理商业理由
- 未设置创始人免责条款(如特定业绩对赌未失败则豁免)
- 收购方与领售权人存在关联关系未披露
深圳前海法院2021年审理的某科技公司纠纷中,因领售权触发价格仅为净资产值,且投资者未证明估值合理性,法院酌定提高转让价格15%后执行。
四、新型争议与监管趋势预测
4.1 VIE架构下的跨境效力困境
在采用协议控制模式的企业中,领售权可能面临三重法律风险:
- 外汇登记障碍(《外汇管理条例》第23条)
- 境内运营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未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5条)
- 境外裁决境内执行的不确定性
2023年某知名在线教育机构美元基金行使领售权时,因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交易被监管部门叫停,凸显政策合规的重要性。
4.2 注册制改革带来的规则重构
随着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推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规定”对赌协议原则上在申报前清理”,但领售权作为退出保障条款存在监管灰色地带。基于现有案例,预判监管趋势将呈现:
- 信息披露强化:要求拟上市公司在招股书披露领售权触发条件及执行机制
- 执行时点限制:上市后自动终止或转为需全体股东同意的普通条款
- 中小股东保护:参照《证券法》第93条,探索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衔接机制
五、条款设计合规操作指南
基于司法实践,有效领售权条款应包含以下要素:
1. 分层触发机制:区分控制权变更/清算事件等不同场景 2. 公允价格保障:约定第三方评估或参照最近融资估值孰高 3. 除外主体清单:排除国资股东、创始核心团队等特殊主体 4. 程序合规条款:明确国资审批、外资准入核查等前置条件 5. 争议解决衔接:设定强制调解程序及管辖法院(建议选择中国境内)
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第21条,建议在协议中载明:”本条款执行须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强制性规范”。
六、结论:效力认定中的动态平衡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领售权条款效力认定需平衡三重价值:
- 契约自由:尊重市场主体商业创新(《民法典》第5条)
- 监管红线:严守国资保护、外资准入、金融安全底线
- 公平原则:防范资本不当挤压创始人权益空间
随着北京金融法院2023年发布《关于为北京”两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依法认定新型交易模式效力”,在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政策指引下,遵循法治化、市场化原则设计的领售权条款,将持续发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功能。
附:援引法律法规条文
1.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5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的价格为依据
4. 《外商投资法》第28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5. 《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5条: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