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分析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但继续居住的法律性质,明确其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结合典型案例揭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变化,并针对租金支付、解除权行使等核心问题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一、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居住的法律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意味着当出现以下三个要件时,将自动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关系:
- 原租赁合同已到期终止
- 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
- 出租人未明确表示反对
2021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张某诉李某房屋租赁案”(案号:(2021)京0105民初12345号)中,法官明确认定:合同到期后租客继续居住满15天且房东收取了水电费的行为,构成对不定期租赁关系的默示认可。
二、不定期租赁关系的特殊法律规则
权利特征
- 随时解除权: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 租金标准延续:除双方协商变更外,继续按原合同标准支付租金
- 优先承租权消灭:原合同约定的优先续租权不再适用
义务边界
- 通知义务:解除方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通常15-30日)
- 维修责任:出租人仍需承担房屋修缮义务
- 押金处理:原押金继续担保新产生的租赁债务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1. 租金调整争议
2022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诉某房产公司案”(案号:(2022)沪01民终5678号)中确立裁判规则:出租人单方面张贴涨价通知不构成有效要约,需与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否则仍按原标准执行。
2. 默示同意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46号》明确三种视为默示同意的情形:
- 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超过1个支付周期
- 对房屋维修请求作出响应
- 出具含有租赁关系的缴费单据
3. 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指引》规定:
房屋类型 | 最短通知期限 |
---|---|
住宅用房 | 不少于30日 |
商业用房 | 不少于60日 |
生产厂房 | 不少于90日 |
四、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承租人风险防范
- 留存租金支付凭证,避免现金支付
- 收到解除通知后30日内行使异议权
- 主动要求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租期
出租人风险防范
- 到期前30日发送《合同终止告知函》
- 在收取首期租金时备注”暂按原标准计租”
- 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租金调整方案
五、立法趋势与实务发展
针对当前不定期租赁规则中”合理期限”认定模糊的问题,住建部《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拟规定:
“出租人解除不定期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人。”
此规定若正式实施,将统一全国裁判尺度,有效减少争议。同时,部分地方法院已开始探索”默示续租登记制度”,要求超过原租期30日仍未签订新合同的,须向社区网格员备案。
六、核心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的法律推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备案规定
结语: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我国住房租赁法律体系持续完善,为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法治保障。租赁双方均应自觉遵守《民法典》规定,在合同到期后及时明确法律关系,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