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入探讨保险公司使用智能手表健康数据的法律边界,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数据合规风险,系统解读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规要求,指出当前监管空白地带并提出立法完善方向,强调在保障公民隐私权前提下实现健康数据的合理利用。
健康数据新矿藏 | 保险公司使用智能手表数据的法律边界探讨
全球每售出四块腕戴设备就有三块具备健康监测功能。据IDC统计,2023年中国智能手表出货量达5370万台,持续生成心率、睡眠、血氧等生理参数。当美国John Hancock保险公司宣布将可穿戴设备数据纳入寿险定价模型时,争议浪潮席卷全球:这种数据利用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是否合法?
一、健康数据商业化的全球实践与风险
国际案例警示:John Hancock自2018年起要求投保人佩戴智能设备,承诺达标者可获保费折扣。但哈佛医学院研究显示,该模式导致慢性病患者保费最高上涨40%,构成《美国残疾人法案》禁止的健康歧视。类似地,澳大利亚HCF保险公司因未明确告知数据用途,被隐私专员裁定违反《隐私法》第6原则。
国内实践空白:目前中国尚未出现保险机构直接调用智能手表数据的公开案例。但2022年某互联网保险公司推出”健康管理计划”,以运动手环数据兑换健康积分,因未通过单独同意流程被上海市网信办约谈整改。这印证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关于敏感信息处理的严格要求。
二、中国法律构建的合规防火墙
核心法律约束: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健康数据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保险公司处理此类数据需同时满足:
- 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第29条)
- 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第55条)
- 采取严格加密等保护措施(第51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数据安全分级指南》更明确要求健康数据执行4级防护,存储于境内服务器。
司法实践动向:2023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某健身APP案中确立”复合型知情同意”标准,认定默认勾选协议无效。这为可穿戴设备数据场景提供了判例参考——保险公司若在投保页面隐藏数据授权条款,将直接违反《民法典》第1038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
三、数据利用的合法性临界点
合规操作路径:保险公司在以下场景可合法使用数据:
- 正向激励场景:经用户明示同意后,将运动达标数据用于健康积分奖励(需符合《保险法》第114条公平原则)
- 风控辅助场景:在理赔调查中验证用户主动提供的健康数据真伪(受《保险法》第22条约束)
但直接用于核保定价涉嫌违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7条禁止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基因检测资料,类比可穿戴设备持续生成的心血管数据,其风险预测性质存在类似伦理争议。
四、监管沙盒中的创新探索
深圳前海自贸区试点”保险+健康管理”模式,要求企业遵循三大铁律:
- 数据本地化:所有健康数据经脱敏后存储于前海云平台
- 用户主权: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授权实时撤回
- 反歧视条款:禁止根据运动数据拒绝承保(参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69条)
该试点2023年承保用户超12万,但精算报告显示数据利用率不足15%,反映隐私保护与技术应用的现实平衡难题。
五、立法演进方向预测
国家卫健委正牵头制定《健康医疗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可能对可穿戴设备数据作如下规制:
- 使用分级:基础运动数据(步数)可有限共享,病理指征(房颤提示)禁止商用
- 场景限定:允许公共卫生研究使用聚合数据,禁止商业保险个体化评估
- 技术强制:要求设备厂商内置”保险数据开关”,默认关闭数据传输
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10条,利用健康数据自动化核保或将纳入高风险AI系统清单,需经国家网信部门审批。
六、公民数据自保指南
用户可采取以下法律武器维权:
-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要求保险公司删除未经授权获取的健康数据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对强制数据授权条款提起格式合同无效之诉
- 通过网信办12377平台举报违规数据收集行为
2024年3月,北京某用户成功诉某运动APP非法共享数据至保险经纪公司,获赔精神损失费8000元,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典型应用。
结语:技术伦理的法治平衡术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正通过《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构建数字治理体系。保险公司对智能手表数据的利用,必须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引下,坚守”科技向善”原则。正如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所言:”健康数据的价值释放不能以牺牲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这既是法治底线,也是技术文明的分水岭。”
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30条、第5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21条、第27条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1039条
-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