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传视频中的建筑物使用 | 法律授权边界与合规路径解析

知识产权保护6小时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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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分析企业宣传视频中出现建筑物可能涉及的版权、物权及公共空间管理问题,结合《著作权法》《民法典》相关条款及司法判例,提出“三步法”合规审查体系。通过上海某科技公司侵权案、广州珠江新城建筑群争议等典型案例,揭示商业使用场景下的法律风险。研究显示,具有艺术独创性的建筑物需取得著作权授权,地标建筑可能涉及公共管理审批,现行法律未明确部分需结合商业用途属性综合判断。

一、建筑物版权属性的法律界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望京SOHO摄影作品侵权案”中,法院认定建筑外观设计符合独创性标准即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企业若在视频中突出展示具有显著艺术特征的建筑物(如央视大楼、广州塔),需向著作权方取得授权。

但需注意《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若建筑物作为公共环境组成部分被偶然摄入镜头,且未进行特写展示或商业性利用,可不经许可。2022年深圳某车企宣传片中出现的市民中心建筑群,因仅作为城市背景出现且无商业暗示,被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

二、物权与公共空间管理交叉风险

除著作权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2020年上海浦东法院判决的某电商平台宣传片纠纷案具有典型意义:企业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拍摄某高端住宅小区外立面,法院认为视频中可识别具体楼盘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业主共有权,判决赔偿28万元。

特殊地标建筑还需考虑行政管理规定。如拍摄天安门广场需依据《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提前15日申报,拍摄港珠澳大桥需按《交通运输部关于港珠澳大桥通行管理的通告》办理特别许可。这些要求往往超越民事法律范畴,涉及公共管理秩序维护。

三、商业用途认定的司法实践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指南》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商业使用应综合考量三个要素:①视频传播范围 ②建筑物呈现方式 ③与企业主营业务的关联度。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MCN机构纠纷案中,短视频博主使用西湖文化广场作为直播背景,因视频中植入商品链接且建筑物占据画面1/3以上面积,被认定需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新兴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某AR企业2023年推出的虚拟建筑投影项目,因在实体建筑物叠加数字内容产生版权争议。国家版权局专家咨询会意见指出,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改编权侵权。

四、合规操作指引与风险防范

建议企业建立三级审查机制:

  1. 基础审查:识别视频中建筑物的版权状态,可通过国家版权局建筑作品登记系统查询
  2. 场景评估:参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避免建筑物呈现引发消费者误解
  3. 许可获取:对核心展示建筑,应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取授权

对于法律未明确领域,建议参考中国广告协会2024年发布的《数字营销内容合规指引》,采取“最低必要原则”处理建筑元素使用。某跨国车企在拍摄北京冬奥场馆宣传片时,通过将主体建筑虚化处理并添加创意特效,成功规避法律风险。

五、立法趋势与企业应对策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2025年著作权法实施规划》释放出加强建筑版权保护的信号。专家预测未来可能在以下方面完善立法:①明确建筑摄影作品的权属划分 ②建立地标建筑商业化使用收费标准 ③规范建筑物全景自由适用例外条款。

建议企业建立建筑素材数据库,优先选择进入公有领域的经典建筑(如故宫、外滩历史建筑群),或采用参数化建模技术创建虚拟建筑。某头部互联网公司在制作企业宣传片时,通过BIM技术重构上海陆家嘴三维模型,既保证视觉效果又实现完全版权自主。

引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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