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碳交易市场中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民法典》合同编规则、环境法体系及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展开专业分析。通过解析2022年广东碳排放权交易阴阳合同纠纷案等典型案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文件,深入探讨阴阳合同效力认定标准,并对监管空白领域提出区块链存证、碳交易专用合同范本等制度完善建议,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双碳目标下的合同效力新课题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2021年7月正式启动以来,累计成交量突破2.3亿吨(数据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23年报),在实现”3060″双碳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但实践中,市场主体为规避配额清缴压力或谋取非法利益,采用阴阳合同进行虚假交易的情形时有发生,其效力认定已成为环境司法领域的前沿课题。
二、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三重维度
2.1 民法视域下的效力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22年广东某新能源企业与钢铁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中,双方签署备案合同约定5万吨配额交易,实际履行合同仅转让2万吨。法院认定备案合同系”通谋虚伪表示”,实际履行合同因未备案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28条而无效。
2.2 环境法体系中的特别规制
生态环境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明确要求交易信息全流程可追溯。在2023年浙江碳配额抵押融资案中,当事人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碳排放权质押合同,法院援引《环境保护法》第6条,以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两份合同均无效,开创环境公益诉讼介入合同效力审查的先例。
三、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标准
3.1 实质性审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第15条确立”穿透式审查”规则。在2022年度十大环境司法案例之碳排放配额回购纠纷中,法院突破合同形式,通过核查企业实际排放数据、资金流向等,认定阴阳合同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2 比例原则的应用
北京金融法院在2023年某试点碳市场案件中建立”三阶审查法”:①是否影响配额总量控制;②是否破坏市场定价机制;③是否妨碍监管秩序。仅当同时满足三项要件时方能否定合同效力,体现司法审慎态度。
四、法律空白下的制度建构展望
4.1 区块链存证机制
借鉴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经验,深圳碳交试点已部署区块链存证平台,将合同签署、配额划转等全流程数据实时上链。该技术应用可有效解决阴阳合同举证难题,相关数据可作为《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的”可靠电子证据”。
4.2 专用合同范本制度
参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清洁发展机制(CDM)经验,建议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院出台《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第14条关于交易信息报备的强制性规定纳入合同必备条款。
五、市场主体合规建议
企业开展碳交易时应着重注意:①确保备案合同与履行合同实质内容一致;②留存完整的配额交割凭证及资金支付记录;③建立交易合规审查双签制度。如遇阴阳合同纠纷,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申请法院调取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数据作为关键证据。
附:相关法律条文
-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环境保护法》第6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28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配额清缴要求完成交易
- 《刑法》第228条: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