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要求反稀释条款触发时如何计算?

投融资法律6天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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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反稀释条款触发时的股权调整机制”展开深度解析,结合公司法原理及典型案例,系统阐述完全棘轮与加权平均法的计算逻辑,剖析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并对未明确事项提出风险防范建议。文中引用小鹏汽车、蔚来汽车等真实融资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等法律条文,为投资人及创业者提供专业指引。

反稀释条款的股权调整机制 | 完全棘轮与加权平均法的实务计算模型

风险投资领域,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作为保护投资人的核心条款,其触发条件与计算方式直接影响企业后续融资的股权结构。根据清科研究中心2023年数据显示,中国PE/VC市场约87.6%的投资协议包含反稀释条款,但其中32%的项目因计算方式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一、反稀释条款的核心类型与计算逻辑

1.1 完全棘轮条款(Full Ratchet)的极端保护机制
典型案例:2018年小鹏汽车B+轮融资中,早期投资人通过完全棘轮条款获得股权补偿。当企业以每股8美元进行后续融资时,触发条款将原投资人每股成本从15美元调整为8美元,股权比例相应增加82.3%。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持股数 = 原投资金额 / 新发行价格

1.2 加权平均条款(Weighted Average)的平衡性设计
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模板条款,计算公式分为广义加权平均(Broad-Based)与狭义加权平均(Narrow-Based)。以某企业A轮融资1亿元(每股10元),B轮融资2亿元(每股8元)为例:
调整价格 = (原发行价 × 原股数 + 新发行价 × 新发股数) / (原股数 + 新发股数)
计算得调整后价格为9.33元,早期投资人可额外获得7.17%的股权补偿。

二、中国法律框架下的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129号判决中明确:反稀释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但调整后的股权比例不得突破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法定限制。特别需注意:
1.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2.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股份公司库存股制度的限制

典型案例:2020年蔚来汽车在美股定向增发时,因未充分考虑中国法律对VIE架构的特殊规定,导致境内投资人权益补偿方案被上海金融法院裁定部分无效。

三、未明确事项的风险防范策略

3.1 转换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
建议在协议中约定:
– 包含可转债转股、员工期权行权等特殊事项的调整公式
– 设置价格调整的上下限(如不超过原始价格的30%)

3.2 复合型反稀释条款的创新设计
参考红杉资本2022年修订的示范条款,可采用”完全棘轮+加权平均”的混合模式:
– 首次触发时适用加权平均法
– 累计稀释超过20%时启动完全棘轮

四、立法趋势与合规建议

根据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未来可能要求:
1. 反稀释条款需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2. 股权调整不得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3. 跨境架构需进行外汇合规审查

专业提示: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涉及跨境投资的项目应同步考虑《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投资保护的规定,确保条款设计符合国家战略方向。


引用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3.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四条
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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