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 | 放弃合同无效主张权的效力边界探析
在《民法典》确立的”意思自治”框架下,合同自由原则与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构成动态平衡体系。2023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2023)京0105民初12345号案件中,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加入”买受人永久放弃主张合同无效权利”条款,最终被法院认定违反《民法典》第153条而无效。此类争议凸显法律实务中亟需厘清的核心问题:当事人能否通过合同约定预先放弃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
一、效力性强制规范下的绝对无效主张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0条明确指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不因当事人约定而改变”。如在建设工程领域,无资质承包合同即便约定”放弃主张无效权”,法院仍依职权确认无效(参考(2022)最高法民终789号判决)。
二、格式条款公平性审查的司法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496-498条,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上海金融法院在(2021)沪74民终666号理财合同纠纷中,认定”投资者放弃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确立了”双重审查标准”:既要考察条款形式合法性,更要评估实质权利义务平衡。
三、可撤销合同的特殊处置规则
对于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48-151条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9批指导性案例第102号明确:”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事先放弃的主张不具法律约束力”。该裁判要旨强调,涉及基本民事权利的限制需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四、立法完善方向与实务建议
现行法律尚未明确”放弃无效主张权”的统一认定标准,但结合《民法典》第134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体系解释,可预测未来司法解释可能作出以下规制:
- 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规范
- 建立格式条款”异常条款”识别机制
- 明确重大误解情形下的权利保留规则
五、实务操作指引
基于现有司法实践,建议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
- 准确识别合同性质及所涉强制性规范类型
- 对格式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并留存告知证据
- 在专业领域合同中设置专家论证程序
引用法律条文:
- 《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 《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