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继承权法律定性 | 农村土地权益代际传递的制度困境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3年发布的《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分析报告》,全国已完成确权的2.13亿农户中,涉及承包方代表变更的案例达480万件,其中因配偶死亡引发的继承纠纷占比达21.7%。这一数据折射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已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重要法治课题。
一、法律规范体系的多维解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1258号裁定书中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可继承财产范围,但承包收益可作为遗产分配。这一裁判要旨与《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形成体系解释,将承包经营权主体严格限定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张某(女)在丈夫去世后要求继承其名下6亩承包地,法院判决其可继续经营但需经集体表决。此案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确认妇女享有平等土地权益,但实际操作中仍受制于村民自治决议。对比四川省类似案件,成都中院(2020)川01民终4321号判决则直接认定丧偶妇女享有当然承包权,反映出地域裁判标准差异。
三、政策演进中的制度突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三权分置”改革框架,为承包权继承预留制度接口。农业农村部2021年试点方案允许浙江德清等地探索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其中包含特殊情形继承条款。但这类政策突破尚未完成法律转化,形成规范效力层级断层。
四、改革路径的体系化建构
基于对现行制度的分析,未来改革可能呈现三大趋势:
- 法律层面: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增设继承特别条款,明确丧偶妇女在保留集体成员身份期间的继续承包权
- 政策层面:建立承包权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联动机制,完善土地权益置换补偿制度
- 治理层面:强化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制度,建立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决议的合法性预审机制
典型案例:2022年山东省高院再审改判的李某诉村委会案中,法院援引《宪法》第四十八条妇女平等权条款,认定村集体”外嫁女不享有土地权益”的决议无效,该判决入选当年全国十大涉农典型案例。
引用法律条文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本文严格遵循《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有观点均建立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党的三农政策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