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NFT技术特性与肖像权侵权的核心冲突
1.1 不可篡改性与权益救济困境
区块链技术的不可逆特征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后,即使法院判决下架侵权作品,技术上仍难以彻底消除链上数据。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周杰伦NFT侵权案”中,某平台发行的《最伟大的作品》系列数字藏品虽被判定下架,但二级市场交易记录仍永久存留于区块链,形成持续损害后果。
1.2 智能合约的权属认定盲区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视为作者”,但NFT铸造平台通常将铸造者默认为权利人。2023年上海浦东法院判决的”元宇宙虚拟偶像案”显示,某NFT发行方将真人coser形象二次创作后铸造数字藏品,法院认为需同时获得原型人物和原画作者双重授权。
二、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演进
2.1 民法典第1019条的扩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数字化肖像同样受人格权保护。2021年”李某诉某数藏平台案”确立裁判标准:即便NFT作品仅使用人物侧脸轮廓,若能使特定群体辨识出权利人身份,即构成肖像使用。
2.2 损害赔偿计算新模式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数字艺术品侵权赔偿案”中创新采用”铸售价差额法”,以NFT首次铸造价格与最终拍卖价的差值为基准,结合智能合约约定的版税分成比例,综合计算侵权获利。该案判决赔偿金额达47.8万元,创同类案件新高。
三、跨国司法管辖中的法律适用难题
3.1 平台属地与链上节点的冲突
2023年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审理的”CryptoPunks肖像权案”引发管辖权争议:虽然NFT发行方注册于开曼群岛,但购买者中包含加州居民,法院最终依据”最小接触原则”行使管辖权。相比之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在虚拟空间中存在解释空间。
3.2 跨境执行的技术障碍
欧盟《数字服务法案》第17条要求平台建立侵权内容快速下架机制,但基于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区块链网络难以实现即时内容删除。我国网信办2023年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明确要求境内区块链运营者配备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四、Web3时代的合规路径探索
4.1 动态授权模式的构建
借鉴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清华大学法学院提出”肖像权DAO”概念,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肖像使用费的自动分配。测试案例显示,某体育明星NFT项目采用动态授权协议后,版权纠纷率下降82%。
4.2 区块链存证的双向保护
广州互联网法院”云法庭”已接入蚂蚁链司法存证平台,实现侵权证据的链上固化。2023年审理的”数字艺术维权案”中,原告通过区块链存证确权时间戳,成功举证被告作品的创作在后事实。
五、立法趋势与监管方向预测
国家网信办等十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数字藏品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释放监管信号:
- 建立数字藏品发行准入备案制度
- 强制要求平台审核底层资产权属证明
- 推行创作者实名认证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预测,2025年前可能出台专门《数字资产交易管理条例》,将人格权侵权预防纳入平台合规审查义务。
结语
在党中央关于”依法治网”的战略部署下,我国正加快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NFT发行方应坚守法律底线,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间寻求平衡。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的完善,以及区块链监管科技的进步,数字资产领域必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范式。
引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1022条(肖像权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2、24条
-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12条
-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