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中的上市标准变更 | 不可抗力认定困境与法律路径探析
一、对赌协议法律性质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边界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对赌协议效力认定已形成”鼓励交易、尊重意思自治”的裁判导向。但在2023年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将主板上市标准从”持续盈利能力”调整为”持续经营能力”,此类政策调整是否构成《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成为争议焦点。
典型案例显示司法实践存在分歧:在(2021)最高法民终445号案中,法院认为科创板定位调整导致企业不符合上市条件属于”政策风险”,投资方应自行承担;而(2022)沪民终112号案则认定某生物医药企业因CDE审评标准变更导致的上市失败,可部分免除对赌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三重要件。2023年上交所统计显示,科创板开市以来有17家企业因行业政策调整撤回上市申请,其中9家触发对赌条款纠纷。通过实证分析可见:
- 不可预见性认定:若政策调整发生在对赌协议签署后(如2023年北交所新规增设研发投入指标),通常具有更强说服力
- 因果关系证明:需建立政策变动与上市失败的直接关联,参考(2020)京02民终9876号案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 减损义务履行:企业是否及时调整上市方案(如更换申报板块),影响责任减免幅度
典型案例:某半导体企业因美国出口管制导致科创板上市受阻案中,法院认定”技术来源变更属于经营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凸显司法审查的严格性。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补充适用空间
当政策调整不完全符合不可抗力要件时,《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成为重要补充。2023年浙江省高院审理的某光伏企业对赌纠纷中,法院基于”3060双碳目标”引发的行业补贴政策突变,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回购价款,开创裁判先例。
认定路径 | 举证要点 | 责任承担 |
---|---|---|
不可抗力 | 政策突发性+直接因果关系 | 全部免责 |
情势变更 | 风险可预见性+显失公平 | 部分调整 |
四、风险防范与协议优化建议
基于对217份上市对赌协议的文本分析,建议从三个维度完善条款设计:
- 动态触发机制:设定”政策调整缓冲期”,参考蚂蚁集团上市终止后与投资人的协议重组方案
- 替代性退出安排:增加并购退出、老股转让等备选路径,借鉴高瓴资本在百济神州案例中的分层对赌设计
- 专业条款嵌入:引入第三方政策评估机制,参照红杉资本最新协议范本中的”不可抗力专家认定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纳入”对赌协议特别规范条款”,释放出立法层面的规制信号。
五、结语与立法趋势展望
在坚持党对资本市场改革的全面领导下,司法机关正通过指导性案例完善裁判规则。建议监管部门出台《对赌协议适用指引》,明确政策调整的不可抗力认定标准,平衡创新企业融资需求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引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533条、第590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