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技术专利争夺战 | 生物科技垄断的特殊性分析
2023年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专利案出现转折,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核心专利权判给Broad研究所,使得相关技术授权费用暴涨300%。该案例引发学界对生物技术垄断的深度讨论:当某项技术涉及人类重大疾病治疗时,专利权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生物科技垄断具有三大特殊性:其一,研发周期长(平均12年)、投入高(单项目超26亿元);其二,技术替代性弱(如PD-1抑制剂难以互相替代);其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新冠疫苗专利豁免争议)。这些特性使得传统反垄断分析的SSNIP测试法(假定垄断者测试)面临适用困境。
典型案例:2021年CDE发布的《生物类似药研发指导原则》明确要求,原研药企不得通过专利丛林策略阻碍仿制药上市,该行政指导被学界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互联网专条”在医药领域的延伸适用。
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 | 关键技术市场的界定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78号指导性案例,在分析技术垄断行为时,需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在”武汉科前生物诉某跨国动保企业”案中,法院创造性地将动物疫苗市场细分为”猪用疫苗-圆环病毒亚型-基因工程疫苗”三级市场,最终认定被告市场份额达82%,构成支配地位。
但生物技术领域存在显著的”专利悬崖”现象:据EvaluatePharma数据,2022-2027年将有价值2210亿美元的生物药专利到期。这导致企业倾向于采取”产品迭代垄断”策略,即通过微小改进形成专利延续(Evergreening)。对此,《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新增第22条,明确禁止”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不公平高价许可”。
垄断行为类型 | 生物科技领域表现形式 | 法律规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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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交易 | 限制基因测序数据共享 | 反法第17条 |
差别待遇 | 分级定价科研试剂 | 反法第18条 |
捆绑销售 | 测序设备+耗材绑定 | 反法第20条 |
监管趋势预测 | 生物医药反垄断的中国方案
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某跨国药企开出12亿元罚单,创下医药领域反垄断处罚纪录。该案突破性地将”潜在市场竞争”纳入考量,认定企业通过专利布局阻碍me-better药物研发构成垄断。
未来监管可能呈现三个趋势:一是建立生物技术专利强制许可白名单(如涉及重大传染病防治);二是完善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在生物材料保藏中的适用;三是构建数据垄断审查体系,特别是针对基因数据库的排他性访问协议。
专家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指出,在坚持科技创新自主权的同时,要警惕”专利武器化”倾向,建议参照《民法典》第850条技术合同规范,建立生物技术成果惠益分享机制。
结语
生物科技公司的技术垄断具有创新保护与竞争限制的双重属性。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正通过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制定生物经济专项法规等方式,构建兼顾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的法律框架。随着《”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的推进,期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技术反垄断规制体系。
引用法律条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专利法》第54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民法典》第850条: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