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经济从业者权益保障 | 二十年工龄能否触发养老待遇请求权?
一、零工经济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困境
2023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外卖骑手李某诉平台企业养老保险案”引发社会关注。李某自2003年起连续为某外卖平台服务20年,但平台以”合作关系”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参照《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判决平台补缴养老保险。该案揭示零工经济从业者面临的核心矛盾——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导致社会保障缺位。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性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连续工作满十年即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零工经济特有的“平台-个人”合作模式导致:
- 工作年限认定标准缺失(平台接单记录≠法定工龄)
- 社会保险参保渠道受阻(灵活就业参保与职工社保待遇差异)
- 劳动报酬与社保缴费基数脱钩(按单计酬难以确定缴费基准)
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导意见》虽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但尚未形成可操作的认定细则。
三、国际经验与本土化实践探索
英国2021年“Uber司机身份认定案”确立”工人(Worker)”中间形态,赋予其最低工资保障和养老金权利。德国《平台工作法》创设”类雇员”制度,要求平台为每周工作超15小时者缴纳社保。我国可借鉴“劳动贡献累计制”:
指标 | 传统模式 | 创新方案 |
---|---|---|
参保主体 | 用人单位 | 平台+个人共担 |
缴费基数 | 月工资总额 | 接单收入动态计算 |
年限认定 | 连续劳动合同 | 累计服务时长认证 |
四、政策完善方向与司法实践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第32号指导性案例明确:“长期稳定提供劳动服务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建议从三方面推进制度创新:
- 建立全国零工经济从业者服务登记系统,实现跨平台工龄累计
- 修订《社会保险法》增设“灵活就业人员长期贡献保障条款”
- 推行阶梯式养老保险缴费机制(服务年限越长,平台缴费比例越高)
五、共同富裕目标下的政策导向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2024年国务院《关于支持新型就业形态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试点“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养老保障”组合险。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落地,建议:
- 允许将平台服务年限折算为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额度
- 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补贴机制(如二十年工龄者享受额外补贴)
- 探索省级统筹的零工经济从业者年金计划
引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四条: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劳动者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结合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