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质量瑕疵争议解决路径 | 承租人权利主张的法律逻辑分析

投融资法律3天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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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时,承租人权利主张涉及《民法典》合同编与物权编的交叉适用。本文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典型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梳理承租人主张质量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举证责任分配及救济路径,结合2023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新精神,对融资租赁物质量纠纷的实务处理提出可操作性建议。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质量责任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735条,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属性,出租人原则上不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该原则存在三项例外情形:
1) 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或供应商
2) 出租人明知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未告知
3)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

在(2021)苏民终1456号判决中,江苏高院认定某融资租赁公司因深度参与设备选型和技术参数设定,需对医疗设备的质量缺陷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确立了”实质性介入标准”,即出租人参与度超过正常融资服务范围时,质量担保责任将发生转移。

二、承租人权利主张的二元路径选择

路径一:合同救济
依据《民法典》第741条,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协助向供应商索赔。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2023)沪74民终23号案件中,法院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提供供应商技术资料、协助质量鉴定的主张,并判令出租人承担30%的诉讼费用。

路径二:侵权救济
当质量问题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承租人可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产品责任。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民终9872号判决显示,承租人成功向设备制造商索赔维修费用及停产损失,但需完成”缺陷存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完整举证链条。

三、质量瑕疵争议的司法裁判要点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承租人需初步证明质量瑕疵与合同约定不符,方可要求出租人提供抗辩证据
  • 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效力:在(2022)粤01民终4563号案件中,广州中院认定承租人超过合同约定的15日检验期未提出异议,但通过微信持续反馈质量问题,视为未丧失索赔权利
  • 继续履行与合同解除的界限:浙江高院(2020)浙民终789号判决确立”重大瑕疵标准”,当维修费用超过设备价值40%时,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

四、立法空白下的实务应对策略

针对《民法典》未明确的电子设备软件瑕疵问题,建议在合同中约定:
1) 软件版本迭代的责任归属
2) 数据安全缺陷的补救义务
3) 第三方系统兼容性问题的处理机制

参考2023年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建议建立:
1) 租赁物准入质量评估体系
2) 供应商分级管理制度
3) 质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未来立法趋势展望

结合《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预计将在以下方面完善规则:
1) 建立融资租赁物质量强制保险制度
2) 明确数字租赁物的质量标准体系
3) 设立行业统一的质量纠纷调解平台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建议市场主体:
1) 坚持契约精神与诚信原则
2) 主动适应监管规则升级
3) 通过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 《民法典》第735条、741条、742条、743条、74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18条
  •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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