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统解析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违法认定标准,结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利乐案、华为诉IDC等典型案例揭示”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逻辑,探讨数据时代新型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困境,提出完善反垄断执法指引的建议,强调在党的领导下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反垄断法规制体系 | 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违法边界
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3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22年修正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14条进一步明确,拒绝交易行为包括实质性拒绝交易、限制交易数量或方式、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表现形式。
一、违法性认定的三大核心要件
1. 市场支配地位的准确界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需从市场份额、市场控制能力、技术优势等8个维度综合认定。在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涉事企业无菌包装设备市场份额连续9年超50%,最终被处罚6.68亿元。
2. 行为反竞争效果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号华为诉IDC案判决中,确立”阻碍市场进入、损害消费者利益、抑制技术创新”三要素分析法。IDC公司拒绝许可标准必要专利,导致4G通信技术推广受阻,最终被判赔偿2000万元。
3. 正当理由抗辩的审查标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9条列举了不可抗力、交易相对方信用风险等5类正当理由。但如腾讯音乐集团版权独家授权案所示,平台以”商业自由”抗辩未获支持,因该行为实质排除其他竞争者。
二、新型拒绝交易行为的司法挑战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封禁、API接口关闭等新型拒绝交易行为频发。2021年浙江省高院审理的”头腾大战”案件中,抖音主张微信关闭分享接口构成拒绝交易,法院首次将”数据互操作性”纳入审查范畴。尽管最终因证据不足未认定违法,但确立了平台生态开放的审查原则。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23年发布《数字市场竞争报告》显示,全球76%的拒绝交易纠纷涉及数据访问限制,我国《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数据流通准入原则。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规制经验
欧盟委员会在Microsoft案中确立”必需设施原则”四要件:设施不可或缺性、复制不可行性、拒绝提供无正当理由、损害市场竞争。该原则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2023年对Meta的裁决中被扩展适用于虚拟现实生态系统。
司法辖区 | 典型案例 | 裁判规则 |
---|---|---|
中国 | 利乐包装案 | 捆绑销售构成变相拒绝交易 |
美国 | Aspen Skiing案 | 终止既有合作推定违法 |
欧盟 | Google Shopping案 | 自我优待等同拒绝交易 |
四、完善法律规制的建议路径
- 制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指南》,细化”正当理由”的17项具体情形
- 建立数字经济反垄断实验室,运用AI技术监测平台API调用异常
-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82号指导性案例,完善”必需设施”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加快推进《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修订,2023年已就6起拒绝交易案件开出总计23.6亿元罚单,彰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坚定决心。
引用法律条文
- 《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14条:拒绝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1条:平台经济领域拒绝交易的特别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