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供一份专业范本的NFT数字藏品发行协议,涵盖发行主体资质、藏品属性界定、智能合约部署、权利归属划分等核心条款,结合《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规范要求,明确发行方、平台方及用户三方权利义务,设置智能合约触发条件、数据安全保护、争议管辖等风险防控机制,为数字藏品合规发行提供法律框架指引。
NFT数字藏品发行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订:
1.NFT数字藏品:指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对应特定数字作品或实物资产的数字化映射物(需明确是否包含所有权转移)
2.发行方:指持有数字作品著作权或有权处置对应资产的法人主体
3.智能合约:指自动执行藏品流转规则的计算机协议(应约定代码审计义务方)
第二条 发行主体资质
1.发行方应提交营业执照、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授权文件等资质证明(需核验文件签署链上时间戳)
2.平台方需取得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用户应完成实名认证及风险测评(参照《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
第三条 藏品发行规范
1.发行数量:明确限定总量及后续增发条件(防范变相ICO风险)
2.元数据标准:约定数字藏品的文件格式、存储方式及更新机制(建议采用IPFS分布式存储)
3.权利范围:区分数字凭证所有权与底层作品著作权(禁止默认转让知识产权)
第四条 智能合约条款
1.设置自动分账比例,明确平台服务费、版权方收益及税费代扣规则(需符合《电子商务法》第32条)
2.定义二次流转触发条件,包括最低持有期限、转售价格限制等(防范金融化炒作)
3.约定合约漏洞应急处理机制及损失分担原则(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智能合约安全指南》)
第五条 数据安全义务
1.平台方应建立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2.用户生物识别信息存储期限不得超过交易完成后2年(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9条)
3.发生数据泄露应在72小时内向网信部门报告(对应《网络安全法》第42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发行方虚增藏品数量,应按超额部分价值的300%承担惩罚性赔偿
2.平台未履行反洗钱监测义务,单次最高处罚金额为涉案金额的20%
3.用户利用藏品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平台有权永久冻结账户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争议管辖
1.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智能合约部署节点所在地法院管辖(需与服务器物理位置关联)
2.跨境争议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3.电子存证采用司法区块链平台固证标准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协议修订需提前30日通过平台公告及链上签名双重确认(保障用户知情权)
2.不可抗力包含区块链底层网络分叉等新型风险情形
3.通知送达以区块链智能合约触发与电子邮件到达双重生效为准
注意事项
1.发行方应避免将实物权益与数字凭证捆绑销售(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2.平台需设置冷静期机制,用户购买后24小时内可无条件退款
3.跨国发行需完成CRS税务信息申报及VASP牌照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2.《电子商务法》第48条(电子合同效力认定)
3.《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备案义务)
4.《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第3条(禁止变相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