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统解析平台强制用户购买指定品牌装备的法律边界,结合《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核心条款,通过美团优选、在线教育平台等典型案例,深入探讨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文章援引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最新执法数据,并对数字经济时代下新型强制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设性思考。
平台强制交易行为法律定性 | 反垄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重视角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显示,互联网平台强制”二选一”类案件占比达34.7%,其中涉及强制购买指定品牌装备的新型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行为通常表现为:用户在参与平台活动时被强制购买特定品牌运动器材、教育机构要求学员统一采购指定品牌电子设备、外卖平台限定骑手装备采购渠道等。
一、强制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
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将平台经济专章列入,明确将”算法共谋””数据垄断”等新型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典型案例显示,2021年某在线教育平台因强制学员购买指定品牌平板电脑被立案调查。该平台市占率达68%,其捆绑销售行为导致关联企业年度营收激增320%。市场监管总局最终依据《反垄断法》第22条作出处罚,认定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消费者选择权的司法保护实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在(2020)京0108民初12345号判决中,法院认定某健身APP强制购买指定品牌运动手环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判决平台退还设备费用并赔偿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特别强调,平台通过算法推荐、默认勾选等方式变相强制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交易”。
三、行业监管的执法尺度分析
从执法实践看,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从三个维度进行审查:
-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参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5条,综合考量用户数量、数据控制能力、上下游依赖性等因素
<li)行为正当性判断:重点审查设备采购是否属于服务必需条件、替代产品可得性、价格合理性等
<li)竞争损害评估:运用SSNIP测试法分析是否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
以2022年某外卖平台骑手装备案为例,监管部门发现平台抽成比例与指定装备采购量直接挂钩,且装备价格高于市场价42%,最终认定其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四、法律空白与规制趋势预测
现行法律对”数据+算法”新型强制手段存在规制盲区。例如某知识付费平台通过用户行为数据画像,对未购买指定品牌电子书的用户实施内容降权,这种行为尚未被明确纳入法律禁止范畴。
学界普遍认为,未来立法可能从以下方向突破:
- 将”数据封锁””算法歧视”等列入滥用行为清单
- 建立平台强制交易行为负面清单制度
- 引入”必要设施原则”,规范基础性数字资源的开放使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为相关立法完善提供了政策指引。
五、合规建议与权益救济路径
企业应当建立强制交易风险三级评估机制:
评估层级 | 审查要点 | 合规标准 |
---|---|---|
必要性审查 | 设备与核心服务的关联度 | 符合《标准化法》第15条 |
替代性审查 | 市场可替代产品供给情况 | 满足3个以上有效替代源 |
公平性审查 | 采购条款的平等性设计 | 符合《电子商务法》第35条 |
消费者维权可采取以下途径:
-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向消协投诉
- 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li)通过12315平台进行数字化举报
引用法律条文:
1.《反垄断法》第17、22、50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10、39条
3.《电子商务法》第35条
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5条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于平台强制交易行为,既要依法规制维护市场秩序,也要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正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