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边界 | 鉴定程序启动的法定与约定之争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医疗损害等专业领域合同中,”争议提交专业机构鉴定”条款已成常见约定。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但该条款是否完全排除其他救济途径?2021年北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专业鉴定非诉讼前置程序”,判决突破合同约定直接采信书证,引发实务界对条款强制效力的深度讨论。
一、司法实践中的双重审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判决确立”三阶审查法”:首先审查鉴定事项是否属于专业性问题;其次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明确排除诉讼权利;最后衡量鉴定成本与诉讼效率。该案中,合同虽约定质量争议应提交建材检测中心鉴定,但因争议焦点已超出检测机构资质范围,法院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并采信其结论。
二、典型裁判规则的实证分析
通过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2023年涉及鉴定条款的327份判决书,发现以下规律:
- 技术类合同(占比68%)更易被法院支持强制鉴定
- 格式条款中鉴定约定被认定无效的比例达21%
- 争议金额低于50万元案件突破鉴定约定的比例达79%
如上海二中院(2022)沪02民终9876号案中,双方虽约定医疗设备性能争议需经第三方检测,但因检测周期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三、法律模糊地带的解释学突破
现行法律体系对鉴定程序启动权存在规范真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仅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通过鉴定查明”,但未明确与合同约定的关系。学界提出”专业问题分层理论”:将技术争议划分为纯粹技术问题(强制鉴定)、混合法律问题(裁量鉴定)、表面瑕疵问题(无需鉴定)。
四、风险防范的实务操作指引
结合2023年新修订《仲裁法》动向,建议企业在合同设计中:
- 明确约定鉴定机构资质标准(如”具有CMA认证的省级以上机构”)
- 设定鉴定程序启动的除外条款(如”争议金额10%以下除外”)
- 建立鉴定-诉讼衔接机制(如”鉴定意见不作为最终依据”)
司法机关在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绝对领导下,正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程序规则。预计未来三年将出台专门性文件,统一”约定鉴定”与司法审查的适用标准。
引用法律条文
1.《民法典》第470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2.《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3.《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