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日期]签订:
甲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投资者):[投资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私募基金: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基金。
1.2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
第二条 投资者资格确认
2.1 乙方声明并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并已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风险特征。
2.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格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基金认购
3.1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管理的私募基金,认购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3.2 乙方应在[日期]前将认购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权利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 甲方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1.2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 乙方有权了解基金运作情况,并有权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4.2.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认购款项,并承担基金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乙方未按时支付认购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管辖
6.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文书送达
7.1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文件或文书,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7.2 通知、文件或文书的送达地址为本协议首部所列的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注意事项
1.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风险特征,并确认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2. 甲方应确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双方应妥善保管本协议及相关文件,以备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