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合同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对于”守约方有权选择管辖法院”这一特殊约定,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约定在实践中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守约方有权选择管辖法院”约定的效力分析
1. 从合同自由原则看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包括缔约自由、内容自由和形式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因此,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守约方有权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应当是有效的。
2. 从公平原则看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如果约定”守约方有权选择管辖法院”,可能导致守约方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对违约方不公平。因此,这种约定可能会受到公平原则的限制。
3. 从司法实践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种约定的态度不一。有些法院认为这种约定有效,有些法院则认为无效。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辖终12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守约方有权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有效,但在(2019)最高法民辖终456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这种约定无效。
三、影响约定效力的因素
1. 合同性质
不同类型的合同,对管辖法院约定的要求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种约定可能会被认为无效。
2. 约定方式
约定的方式也会影响其效力。如果约定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且明确具体,则更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3. 实际联系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果约定的法院与争议没有任何联系,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实务建议
1. 谨慎使用”守约方有权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
由于这种约定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当事人谨慎使用。如果确有必要使用,应当确保约定明确具体,且不违反公平原则。
2. 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无论采用何种约定方式,都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以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 考虑替代方案
可以考虑采用其他方式约定管辖法院,例如约定具体的法院,或者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
五、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审查可能会更加严格。未来,可能会出台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守约方有权选择管辖法院”等特殊约定进行规范。
同时,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当事人可能会更多地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从而减少对管辖法院约定的依赖。
六、结语
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选择管辖法院”的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当事人应当谨慎使用这种约定,并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同时,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
引用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