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法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现就破产管理人指定事宜作出如下决定:
一、破产管理人指定
1. 指定【管理人姓名或机构名称】为【债务人名称】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接管、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等工作。(注: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
2. 管理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向法院提交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相关工作。(注:工作计划应包括具体的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管理人有权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对其进行清理和评估。(注:管理人应确保接管过程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 管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破产财产,防止财产流失或毁损;(注: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2)编制财产状况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等文件,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注: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3)依法处理破产财产,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注:管理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债权人有权查阅管理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并对破产财产的处理提出意见或建议。(注:债权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
2. 债权人应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提供与债权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时申报债权。(注:债权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违约责任
1. 管理人未按本决定书或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法院可依法更换管理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注: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决定书要求)
2. 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管理人过错遭受损失的,可依法要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注:管理人应谨慎履行职责,避免因过错造成损失)
五、争议管辖
1. 因本决定书引起的或与本决定书相关的争议,由【法院名称】管辖。(注:管辖法院应明确具体)
2. 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明确法律适用,避免法律冲突)
六、文书送达
1. 本决定书及相关文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注: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性)
2. 管理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确保文书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注:联系方式应准确、有效)
七、其他事项
1. 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注:明确决定书的生效时间)
2. 本决定书一式【份数】份,管理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注:明确决定书的份数及持有方)
注意事项
1. 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3. 如对决定书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注:明确异议提出的时限和方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