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证券化(ABS)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署: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 资产证券化(ABS):指将特定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的过程。
2. 服务方:指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的机构。
3. 委托方:指委托服务方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 服务方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资产证券化的全流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筛选、结构化设计、证券发行等。
2. 服务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服务方需确保其资质及服务能力符合要求)
第三条 各方权利义务
1. 委托方权利:
(1)要求服务方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2)对服务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委托方义务:
(1)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信息。
(2)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3. 服务方权利:
(1)收取服务费用。
(2)要求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4. 服务方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2)对委托方的资产信息保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合理的律师费用。(违约责任的明确有助于减少纠纷)
第五条 争议管辖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明确管辖法院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第六条 文书送达
1.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各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地址。
2. 任何一方变更其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确保文书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份数]份,双方各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事项
1. 委托方应确保提供的资产信息真实、完整,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法律风险。
2. 服务方应确保其资质及服务能力符合要求,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
3. 双方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及费用,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4. 双方应妥善保管本协议及相关文件,以备后续查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