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工作,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条款:
一、认定条件
1. 传承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艺水平;
(2)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保护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3)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该项目的传承群体。
(说明:认定条件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表述。)
二、认定程序
1. 申请:传承人应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初审: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程序。
3. 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示。
4. 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文化主管部门颁发认定证书。
(说明:认定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三、权利义务
1. 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资助;
(2)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p(3)获得相应的荣誉和称号。
2. 传承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工作;
(2)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合法权益。
(说明:权利义务应明确具体,避免笼统表述。)
四、违约责任
1. 传承人违反本文件规定的义务,文化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2. 文化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传承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说明:违约责任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
五、争议管辖
1. 因本文件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说明:争议管辖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
六、文书送达
1. 本文件涉及的文书送达,以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
2. 文书送达地址以双方确认的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说明:文书送达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
注意事项:
1. 本文件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工作,其他相关事项可参照执行。
2. 本文件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