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涉嫌犯罪,本单位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特此签署本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本单位与检察机关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一、认罪认罚声明
1. 本单位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提示:认罪认罚需基于事实,不得虚假认罪)
2. 本单位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承诺不再提出异议。(提示:量刑建议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二、权利义务
1. 本单位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辩护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查阅案卷等。(提示:辩护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不得剥夺)
2. 本单位有义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示:如实供述是认罪认罚的基本要求,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三、违约责任
1. 如本单位在签署本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或不履行承诺,检察机关有权撤销本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依法追究本单位的法律责任。(提示:违约责任需明确,以保障认罪认罚的严肃性)
2. 如检察机关未履行本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承诺,本单位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或控告。(提示:申诉或控告需符合法定程序,不得滥用权利)
四、争议管辖
1.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解释与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示:法律适用需明确,以避免争议)
2. 如因本认罪认罚具结书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示:争议解决方式需明确,以保障各方权益)
五、文书送达
1.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示:文书送达需明确,以确保法律效力)
2.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提示:生效时间需明确,以确定法律效力起始点)
注意事项
1. 本单位在签署本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应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确保自愿签署。(提示:自愿签署是认罪认罚的基本要求,不得强迫或诱导)
2. 本单位在签署本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应严格遵守承诺,不得反悔或不履行。(提示:遵守承诺是认罪认罚的基本义务,不得违反)
3. 如本单位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或律师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提示:咨询是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不得忽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