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文物修缮工程,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文物修缮工程。
2. 工程地点:具体地址。
3.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物的清理、修复、加固等。
4. 工程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条 各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1 提供修缮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条件。
1.2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1.3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验收。
2. 乙方权利义务:
2.1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文物修缮工作。
2.2 确保修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3 接受甲方的监督和验收。
第三条 工程款项
1. 工程总价款:人民币XXX元。
2. 付款方式: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双方另行约定。
3. 付款条件:乙方完成阶段性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1.1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1.2 未提供修缮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条件的,乙方有权顺延工期。
2. 乙方违约责任:
2.1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文物修缮工作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2 修缮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至合格。
第五条 争议管辖
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文书送达
1.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为:
1.1 甲方地址:具体地址。
1.2 乙方地址:具体地址。
2. 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专家验收条款
1. 工程竣工后,甲方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 专家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3.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4.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注意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