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甲方(生父)与乙方(生母)在未缔结婚姻关系期间生育子女丙方(非婚生子女),为明确丙方的法律地位及各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认领条件
1. 甲方自愿认领丙方为其非婚生子女,乙方对此予以确认。(注:认领行为需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欺诈。)
2. 甲方与丙方的亲子关系经法定程序确认后,本协议生效。(注:亲子关系确认可通过DNA鉴定等法定方式进行。)
第二条 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履行对丙方的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直至丙方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注:抚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
2. 乙方应协助甲方行使对丙方的监护权,并不得无故阻挠甲方与丙方的正常交往。(注:监护权的行使需以丙方利益为优先。)
3. 丙方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注:违约金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 乙方无故阻挠甲方与丙方交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注:损失赔偿需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条 争议管辖
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管辖法院的选择需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条 文书送达
1.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文件等,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注:书面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
2. 送达地址以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注:地址变更未通知的,原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注:签字或盖章需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协议份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注意事项:
1. 签署本协议前,建议双方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协议签署后,双方应严格履行约定,避免因违约引发法律纠纷。
3. 如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