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认领协议范本

非婚生子女认领协议是明确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涵盖认领条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旨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避免法律纠纷。

鉴于甲方(生父)与乙方(生母)在未缔结婚姻关系期间生育子女丙方(非婚生子女),为明确丙方的法律地位及各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认领条件

1. 甲方自愿认领丙方为其非婚生子女,乙方对此予以确认。(注:认领行为需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欺诈。)

2. 甲方与丙方的亲子关系经法定程序确认后,本协议生效。(注:亲子关系确认可通过DNA鉴定等法定方式进行。)

第二条 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履行对丙方的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直至丙方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注:抚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

2. 乙方应协助甲方行使对丙方的监护权,并不得无故阻挠甲方与丙方的正常交往。(注:监护权的行使需以丙方利益为优先。)

3. 丙方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注:违约金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 乙方无故阻挠甲方与丙方交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注:损失赔偿需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条 争议管辖

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管辖法院的选择需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条 文书送达

1.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文件等,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注:书面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

2. 送达地址以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注:地址变更未通知的,原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注:签字或盖章需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协议份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注意事项:

1. 签署本协议前,建议双方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协议签署后,双方应严格履行约定,避免因违约引发法律纠纷。

3. 如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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