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协议是离婚双方就子女探视事宜达成的书面约定,旨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合法探视权利,同时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以下为离婚探视权协议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一条 探视权的基本内容
1. 探视方式:非直接抚养方有权通过以下方式探视子女:
a. 定期探视:每周/每月固定时间探视;
b. 节假日探视:在法定节假日或子女生日等特殊日期探视;
c. 视频通话:通过视频通话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系。(探视方式应结合子女年龄、生活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
2. 探视地点:探视地点应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环境,如非直接抚养方住所、公共场所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地点。(避免选择存在安全隐患或不适宜子女的场所)
3. 探视时间:每次探视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明确起止时间。(探视时间应合理,避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与学习)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非直接抚养方的权利与义务:
a. 有权依法探视子女,并参与子女的教育与成长;
b. 探视期间应尊重子女意愿,不得强迫子女进行不适当的活动;
c. 探视结束后应及时将子女送回直接抚养方处。(确保子女安全与探视的顺利进行)
2. 直接抚养方的权利与义务:
a. 应配合非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
b. 应提前告知非直接抚养方子女的生活安排,以便探视顺利进行;
c. 不得利用探视权干涉非直接抚养方的正常生活。(避免因探视权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明确具体,以增强协议的可执行性)
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损,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或限制探视权。(保护子女权益为优先考虑)
第四条 争议解决与管辖
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争议解决方式,避免纠纷扩大化)
2. 本协议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选择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条 文书送达
1.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文书送达地址:
a. 直接抚养方地址:_________;
b. 非直接抚养方地址:_________。(确保送达地址准确,避免因送达问题影响协议履行)
2. 若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原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变更送达地址应及时通知,以保障双方权益)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明确协议生效时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
注意事项
1. 离婚探视权协议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避免因双方矛盾影响子女的成长与生活。
2. 协议内容应尽量具体明确,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后续纠纷。
3. 若双方对探视权安排存在重大分歧,建议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探视权方案。
4. 本协议仅为参考范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