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要求员工签订的“奋斗者协议”,其核心内容通常涉及员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加班费、劳动保障等法定权利,以换取所谓“奋斗者”身份及潜在回报。此类协议在法律上大概率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条款,因其涉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失公平,且可能通过胁迫或欺诈手段签订。劳动者在面对强制签署时,有权依法拒绝,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奋斗者协议是什么? | 一份看似“自愿”的权利放弃书
咱们先来聊聊,这“奋斗者协议”到底是个啥玩意儿。说白了,它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而是企业(尤其是一些科技、互联网公司)内部发明的一种“文化契约”。协议里通常会写,员工“自愿”申请成为“奋斗者”,然后“自愿”放弃一些东西,比如:
1. 放弃带薪年休假;
2. 放弃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
3. 接受“自愿”加班,且不要求报酬;
4. 甚至接受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如“末位淘汰”)的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辞退。
公司把这包装成一种“拼搏文化”,承诺“奋斗者”在晋升、分红、股权激励上会有优先权。听起来好像是个“你情我愿”的买卖,但问题是,当公司强制你签,或者通过绩效考核、团队压力变相强迫你签的时候,这个“自愿”的水分就太大了。
二、 法律怎么看? | 强制签订的“奋斗者协议”大概率是张废纸
从法律角度拆解,强制签订的这种协议,可以说是“漏洞百出”,核心在于它踩了多条法律红线。
第一,它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是最硬核的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给劳动者设定的权利是最低保障线,是“底线权利”。
比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白纸黑字写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受带薪年假。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公司和你“商量”一下就能取消的。再比如《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更高工资的规定,也是强制性规定。
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如果比国家法定标准还低,那这部分约定就是无效的。用专业术语说,这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它可能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奋斗者协议”让员工放弃休假权、报酬请求权,正是排除了劳动者的核心权利,免除了公司支付加班费、保障休息的法定责任。
第三,签订过程可能不合法,违背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什么是“胁迫”?公司说“不签就不能晋升,甚至可能被优化掉”,这在实际仲裁和诉讼中,很可能被认定为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协议可撤销。
三、 案例说话 | 法院和仲裁委的“巴掌”很响亮
光讲法条有点干,咱们看几个实实在在的案例,就知道司法机关的态度了。
案例一:华为的“奋斗者协议”纠纷(来自公开裁判文书)
这是最著名的相关案例之一。有华为员工在离职后,就在职期间被要求签署《成为奋斗者承诺书》(内容包含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等)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公司拿出员工作为“奋斗者”签字的承诺书作为抗辩。但最终,仲裁委和法院均未支持公司的主张。裁判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自愿”放弃的承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华为仍需向该员工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这个案例极具风向标意义,明确了此类“放弃”条款的无效性。
案例二:某互联网公司“自愿加班”协议被否
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要求技术部门全员签署《奋斗者申请书》,声明“自愿执行公司奋斗者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自愿加班、放弃加班费”。后一名员工被裁员发生劳动争议。在诉讼中,公司以此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中关于放弃加班费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同时,公司未能证明加班是员工纯粹个人自愿行为(而非工作任务所需),最终判决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数十万元的加班费。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在审查此类协议时,非常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定权利。企业的“文化协议”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四、 如果公司逼我签,我该怎么办?| 实用应对指南
面对公司HR或领导递过来的“奋斗者协议”,心里打鼓是正常的。别慌,你可以这么做:
第一步:冷静评估,不要当场撕破脸。 可以先表示“需要时间仔细阅读和理解条款”,把协议文本拿到手。这是你的权利。
第二步:保留一切证据。 这是重中之重!把协议原文拍照或复印。如果公司通过会议、邮件、内部软件通知强制签署,务必截屏、录屏保存。如果领导口头施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录音(注意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证据在未来可能的法律纠纷中至关重要。
第三步:尝试友好沟通。 可以就协议中你认为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与HR或法务部门进行书面沟通(如邮件),询问其法律依据。这本身也是固定证据的过程。
第四步:做好最坏打算,依法维权。 如果因拒绝签署而遭到不公正对待(如调岗降薪、恶意打低绩效、甚至辞退),这就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你可以:
1.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2. 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你的权利(如要求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
3. 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住: 仲裁和诉讼是有时效的(通常一年),从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不要拖延。
五、 未来风向预测 | 法律监管会更严,企业“创新”需谨慎
目前,法律虽未有一部叫《奋斗者协议法》的专门规定,但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已经足够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共同富裕”政策导向的明晰,未来趋势可能是:
1. 司法审判标准将更统一: “奋斗者协议”中涉及放弃核心法定权利的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将成为普遍共识和主流判决。
2. 行政监管将更主动: 劳动监察部门可能会将强制签订此类协议作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典型行为,加强主动巡查和处罚力度。
3. 企业合规要求更高: 单纯靠“协议”来规避法定义务的做法将越来越行不通。企业激励员工,必须建立在完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通过合理的薪酬体系、股权激励、奖金制度和真正的尊重关怀来实现,而不是打法律擦边球。
总之,“奋斗”值得鼓励,但“奋斗”的代价不能是劳动者法定的、有尊严的休息权和报酬权。一份靠强制放弃权利来推动的“奋斗者协议”,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更难以持久。
本文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
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关于胁迫)、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等
本文由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基于公开技术资料和厂商官方信息整合撰写,以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与客观性。我们建议您将所有信息作为决策参考,并最终以各云厂商官方页面的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