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通常不被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则上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其受伤赔偿问题,主要通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或人身损害赔偿的路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责任分摊。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重要的风险对冲手段。
老张65岁了,是厂里的技术大拿,退休后又被原单位请回来做指导。没想到,上个月在车间里不小心被设备碰伤,骨折住院,花了好几万。单位领导很关心,但谈到赔偿时,话锋就转了:“老张啊,你这算工伤吗?你都退休了,社保工伤保险早就停了,咱们这情况挺特殊的……”
老张的遭遇,绝不是个例。随着咱们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加上很多行业技术经验宝贵,“退休返聘”已经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但这些“银发上班族”万一在工作时受伤,到底该怎么赔?能走工伤保险吗?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了,把这个既专业又现实的问题聊透。
一、 核心困境:一道泾渭分明的“法律分水岭”
要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得理解我国法律在劳动者年龄上划下的一条“硬杠杠”。简单来说,法律认为,一个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他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在法律上就基本“毕业”了。
最直接的规定来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从这一天起,你和单位之前那种标准的、受《劳动合同法》全面保护的“劳动关系”就画上了句号。
而咱们常说的“工伤保险”,它牢牢地镶嵌在“劳动关系”这个前提之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它的覆盖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这里面的“职工”,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所以,逻辑链条就很清晰了:退休返聘 →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通常无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 因此,原则上不纳入工伤保险的强制参保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也明确了这一点:“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一字之差,权益保障的天差地别就由此而来。
二、 受伤了怎么办?别慌,这几条“路”可以走
既然工伤保险这条路大概率走不通,那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就等于白伤了吗?当然不是!法律关上一扇门,但也打开了别的窗。主要的索赔路径有以下几种:
1. 最核心的路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主流的处理方式。既然双方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劳务,单位接受劳务并支付报酬,这期间受伤,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具体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这条写的是“个人之间”,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雇佣退休人员的类似情况,也参照这个原则处理,即“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法院会像评判一场事故一样,来看谁有错、错多大。比如:
如果是单位提供的设备有隐患、场地不安全、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那单位过错就大,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如果是老张自己违反操作规程、粗心大意,那他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如果是双方都有错,那就按过错比例来分摊赔偿金额。
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这里叫“误工损失”更准确)、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注意,这里的赔偿标准是一次性的,和工伤伤残津贴那种长期待遇不同。
2. 可能的特殊路径:地方性规定与例外情形
法律的世界没有绝对。在极少数情况下,有些地方出于特殊行业管理需要,会有例外规定。例如,一些地区曾针对超龄农民工等群体出台过指导意见,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工伤认定的尝试。但请注意,这只是极其特殊的“例外”,不代表普遍规则,且政策变动性大,不能作为普遍预期。
3. 至关重要的“安全垫”:商业保险
正因为法律路径复杂、存在不确定性,有远见的用人单位在为返聘老人提供报酬时,一定会加上一道“安全锁”——那就是购买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人身意外险:被保险人是退休人员本人,出事保险直接赔给他,是一种福利保障。
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是单位,单位对员工(或提供劳务者)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付。这个能直接转移单位的赔偿风险。
在现实中,有没有这份保险,常常是纠纷能否快速、和平解决的关键。对退休人员来说,在答应返聘前,问一句“单位给上意外险吗?”,是非常必要和聪明的。
三、 从案例看现实:法院到底怎么判?
光讲道理可能还差点意思,咱们看两个真实的例子,感受一下司法实践的尺度。
案例一:(2019)最高法行申XXXX号(为保护隐私隐去后四位,案例原型为真实公报案例)
一位退休老教授被大学返聘,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要求认定工伤。案件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最终裁定认为,老教授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大学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法院建议其家属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案例二:北京某区法院典型案例
一位65岁的退休技术人员被某私企返聘为顾问,在调试设备时因地面油滑摔倒致残。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环境,存在主要过错;而老技术员自身未足够注意,也有次要过错。最终判决企业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老技术员自行承担30%的损失。
这两个案例非常典型地勾勒出了当前的司法图景:工伤认定,难;民事索赔,是正路;过错分担,是核心。
四、 给单位和退休人员的“实操指南”
聊到最后,咱们得落到实际怎么办上。
给用人单位(企业/学校/机构)的建议:
1. 签协议,务必签! 在返聘前,签订一份详尽的《退休返聘协议》或《劳务协议》。里面一定要写清楚:工作内容、报酬、时间、最重要的是——意外伤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是否购买商业保险、由谁购买。 白纸黑字,避免日后扯皮。
2. 买保险,要舍得! 把购买足额的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险,当作用工成本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笔钱能有效防范巨大的财务风险。
3. 保安全,不能松! 绝不能因为对方是“老江湖”就放松安全管理和培训。相反,要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特点,提供更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提醒。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到位,是减轻自身过错的关键。
给退休返聘人员的提醒:
1. 先看协议再签字。 别光听口头承诺,仔细阅读协议中关于安全、保险、责任的条款,不明白就问。
2. 保险是“护身符”。 主动询问并确认保险事宜。如果单位没买,可以商量是否自己购买(费用谁出要谈清),或者就要意识到这份工作的风险是自担的。
3. 安全第一记心头。 对自己身体能力有清醒认识,遵守操作规程,别逞强。一旦发生事故,注意保存证据(现场照片、就医记录、证人联系方式等)。
五、 未来展望:法律会改变吗?
面对日益庞大的退休再就业群体,现行规定显得有些“跟不上趟”。完全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体系外,确实在保障上存在短板。未来有没有可能改变呢?我们可以做一些探讨性的预测。
可能的改革方向或许包括:
“单工伤”险种探索: 参考一些国家的经验,设立可以单独投保、缴费基数与待遇区别于标准工伤保险的“老龄务工人员职业伤害保险”,作为强制或鼓励性的险种。
扩大司法解释: 在特定行业(如专业技术领域)或特定情形下,通过司法解释对“劳动关系”做更灵活的界定。
强化雇主责任: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即便在劳务关系下,也要求单位对工作过程中的伤害承担更高比例的赔偿,倒逼其加强保障。
当然,任何法律变革都需要平衡各方利益,过程不会一蹴而就。但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这个问题被提上立法议事日程的可能性,正在不断增加。
总之,退休返聘人员受伤,眼前的路主要是《民法典》下的过错赔偿,而非《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正在或计划返聘的“银发族”和用工单位而言,“事前协议明确化,风险保障保险化”,是应对这一法律模糊地带最务实、最聪明的做法。把丑话说在前头,把保障落在实处,才能让宝贵的“银发智慧”在安全、安心的环境下继续闪光。
本文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本文由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基于公开技术资料和厂商官方信息整合撰写,以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与客观性。我们建议您将所有信息作为决策参考,并最终以各云厂商官方页面的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