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这事儿,好不容易把感情、孩子、财产这些“大件”都理清了,白纸黑字的协议也签了,法院的判决书也下来了,心想着总算能翻开新的一页了。结果,到了该给钱的那天,对方突然“失联”了,或者干脆摆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态度,说好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房屋折价款,就这么悬在了半空。这种时候,心里那股憋屈和愤怒,真是难以形容。房子归了你,但折价款拿不到,这房子住着也不安心,仿佛背着一笔永远讨不回的债。
别急,这种情况你不是一个人遇到,在法律上,这叫作“不履行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方耍赖,并不意味着你就束手无策了。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把这事儿掰开揉碎了讲清楚,告诉你几条实实在在的救济途径,让你知道该怎么做,从哪里下手。
第一招:最直接的“王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你最应该优先考虑,也是法律效力最强的途径。但前提是,你得有合法的“执行依据”。
什么算“执行依据”? 简单说,就是法院盖章确认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分两种:
- 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比如你们是诉讼离婚的,判决书上明确写着“男方/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女方/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判决生效后(过了上诉期没人上诉,或者二审判决下来了),对方不给钱,你就可以直接动手了。
- 经过法院司法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很多人是协议离婚,在民政局签的协议。这份协议本身不能直接拿去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你必须先拿着这份协议,到法院走一个“司法确认”的程序。法院审查后,会出具一份《民事裁定书》,确认你们的协议有效。这时候,这份裁定书就和判决书一样,成了你的“尚方宝剑”。
怎么操作? 带上你的身份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确认裁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去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人(就是欠你钱的那方)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立案。申请书里写清楚对方该给多少钱,一分一毫都列明白。
法院能干啥? 一旦立案,法院的执行局就会出动,手段可多了:
- 查控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把他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股票、车辆、甚至其他房产,摸个底朝天,直接划扣。
- 列入“黑名单”: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上榜,他坐不了高铁飞机,贷不了款,孩子上学可能都受影响,高消费更是别想。这招对很多要面子、要做生意的人,压力巨大。
- 限制出境、司法拘留:对于情节严重,明明有钱就是赖着不还的,法院可以拘留他,最长15天。构成犯罪的,还能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可是要坐牢的。
【真实案例参考】
张女士与王先生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需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向王先生支付折价款12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女士迟迟不付钱。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迅速冻结了张女士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发现存款不足。随后,法官查询到张女士在某公司有预期工程款收入,便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应付给张女士的款项直接汇至法院账户。同时,因张女士拒不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限高”和工程款被截留的双重压力下,张女士最终主动联系法院,将全部120万元折价款及延迟履行利息一次性付清。(案例来源: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例)
第二招:协议离婚后的“补票”诉讼——折价款给付之诉
如果你只有民政局那份离婚协议,没去做司法确认,对方不付钱怎么办?这条路就是为你准备的。
虽然协议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它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对方不履行,就是违约。你可以单独就“支付房屋折价款”这件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这不是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而是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合同。
法律依据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就规定了:“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打赢这个官司后,你拿到了一份新的生效判决书,就可以回到上面的“第一招”,去申请强制执行了。虽然多了一个诉讼步骤,但权利基础非常牢固。
第三招:主张“惩罚”——追究违约责任
这一招通常是配合前两招使用的“组合拳”。在你们的离婚协议里,如果聪明地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若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那你的筹码就更多了。
在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给付之诉时,你可以一并主张这部分违约金。法院对于这类违约金的请求,一般会结合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情况予以支持,这能极大地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敦促其尽快付款。
即便协议没写违约金,你仍然可以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个利息是法定的,不用约定也有。
行动前的关键准备与风险提示
行动之前,千万别打无准备之仗。下面这几件事,务必做扎实:
- 证据固化成“铁证”:保管好离婚证、离婚协议(民政局盖章版)、判决书/调解书原件。所有与对方沟通催款的记录(微信、短信、邮件、录音)都要保存好,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对方也承认欠款。
- 摸清对方财产线索:这是执行能否成功的关键。尽可能回忆并提供对方的工作单位、工资卡银行、可能持有的房产地址、车辆车牌号、投资的公司等信息。你提供的线索越具体,法院查控效率越高。
- 警惕对方“净身出户”陷阱:如果协议约定房产归你,但房贷还没还清,对方又不配合办理转贷手续(将贷款人变更为你一人),银行可能会因你还贷能力问题拒绝办理。这种情况下,房子可能面临被银行拍卖的风险。最好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约定对方配合办理转贷手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 注意诉讼时效:要求支付折价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中间有催讨,时效会中断重新计算,但一定要注意别让权利“睡过头”。
未来探讨:执行联动机制的深化
目前,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玩“人间蒸发”的被执行人,查找难度和成本依然不低。未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我们或许可以期待:
- 更广泛的部门联动:与税务、市场监管、社保、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数据壁垒进一步打通,让被执行人财产无处遁形。
- 更智能的预警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对被执行人新获得的收入、新购置的资产进行自动监控和预警。
- 对“唯一住房”执行标准的细化:虽然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基本居住权,如何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前提下对“大豪宅”式唯一住房进行处置,仍需更精细化的司法解释和实践探索。
总而言之,面对离婚后对方不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困局,法律赋予了权利人清晰的救济路径。从收集证据到选择策略,从提起诉讼到申请执行,每一步都需要冷静和果断。记住,放弃权利不会换来对方的良心发现,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才是对自己权益最坚实的守护。
本文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