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统分析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赌博资金的法律争议核心,提出”财产属性分离””主观故意排除”等四大辩护策略,结合浙江、广东等地司法判例,解读证据链拆解方法,并援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依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技术辩护方案。
一、虚拟货币涉案的法律属性争议焦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虚拟货币被明确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但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民法典》第127条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体系,这构成辩护的基石性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常依据《刑法》第303条赌博罪条款,将涉案虚拟货币直接等同于赌资,该认定存在三重法律争议:
- 属性混淆:将支付媒介与资金性质混同,忽视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
- 价值认定缺失:未区分平台内代币与实际法币的兑换关系
- 混同处置:将合法持有的虚拟资产与涉案资金打包定性
2021年浙江某区块链公司案中,辩护人成功将涉案的ETH与公司正常持有的BTC进行权属分离,使涉案金额从3200万降至480万,印证财产区分策略的有效性。
二、四大核心辩护策略的实操路径
(一)财产属性分离辩护法
通过区块链溯源技术证明资金流向独立性:
- 链上地址确权:使用区块链浏览器核查钱包地址归属,区分个人钱包与平台热钱包
- 时间戳验证:对照充值时间与赌博行为发生时间差,证明非即时性赌资
- 混币识别:借助Chainalysis等工具识别资金混同操作
2022年广东”星际棋牌”案中,辩护团队通过ETH链上数据验证,将当事人钱包中62%的USDT剔除出涉案范围,关键证据获深圳中院采信。
(二)主观要件排除策略
依据《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构成要件,重点突破”明知用于赌博”的证明链条:
辩点方向 | 证据形式 | 参考判例 |
---|---|---|
平台伪装性 | 网站ICP备案、宣传文案 | (2020)浙刑终324号 |
支付中性特征 | 多场景充值记录 | (2021)京刑终176号 |
OTC交易性质 | 交易所成交记录 | (2022)粤刑终89号 |
上海某NFT平台案中,当事人提供火币网10笔非赌博类交易记录,成功推翻”专门用于赌博”的指控。
(三)价值认定抗辩体系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赌博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赌资计算规则,构建三层抗辩逻辑:
- 市价波动证据:呈现涉案期间币价K线图及交易所均价
- 平台虚标价值:揭露赌博平台内代币与公链币的兑换比例失真
- 成本扣除主张:依据矿机电费单据主张挖矿成本扣除
江苏以太坊赌博案中,辩护人提交CoinMarketCap历史价格数据,将指控金额从检方认定的1700万修正为实际变现的730万。
三、司法实践突破与法律适用前瞻
(一)类案裁判规则分析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143份涉币赌博判决的梳理,呈现三大趋势:
- 东部沿海法院更注重技术证据审查(采信率62% vs 中西部38%)
- 2021年后链上取证采纳率提升47%
- USDT案件涉案金额认定差异率达300%(因计价时点选择差异)
典型案例参考:(2019)闽刑终278号判决确立”三阶审查标准”:
① 钱包控制权验证 → ② 资金流动关联性分析 → ③ 实际兑付可能性评估
(二)法律空白领域的辩护创新
在现行法律未明确领域,可探索以下辩护维度:
- DeFi场景责任分割:针对去中心化金融协议中的自动清算,主张技术中立
- 跨链资产定性:包装为NFT的赌博凭证是否适用传统赌资认定规则
- 预言机操控争议:链下数据注入导致的价值认定偏差
需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287条之二,对技术帮助行为设定了严格责任边界。辩护中应强调当事人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门槛,避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扩大适用。
四、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虚拟货币案件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建议从业者建立三重防火墙:
- 资金隔离机制:个人钱包与业务钱包物理分离
- 交易留痕系统:保存完整的链上哈希及交易所KYC记录
- 合规审查清单:定期筛查合作方涉赌风险(参考网信办区块链备案名单)
必须明确:我国坚决禁止赌博及相关资金结算活动,辩护策略的运用旨在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所有经济活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框架下开展,坚决拥护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附:本案辩护援引法律条文
- 《刑法》第303条: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及罚则
- 《民法典》第127条: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款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赌博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赌资认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