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 | 法律有哪些规定?

婚姻家事1周前发布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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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与亲生子女的义务相同。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11条和第1067条。义务内容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特殊情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义务可能终止。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养父母的实际需求、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详解法律规定、实务难点及维权路径。

一、 法律白纸黑字:养子女养老,天经地义!

说到养老,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亲生的孩子得管爹妈。那抱养的孩子呢?是不是就没责任了?大错特错!咱们国家的法律,在这一点上可是旗帜鲜明: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跟亲生子女那是一模一样的! 这不是道德要求,是实打实的法律义务,板上钉钉的那种。

最核心的法律依据,就是咱们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它里面有两个关键条款,咱们必须得弄清楚:

  • 《民法典》第1111条:说得明明白白:”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这句话是核心中的核心!它直接把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套用了亲爹妈和亲生孩子的那一套规则。
  •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这条讲的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结合第1111条,养父母老了、没能力干活了或者生活困难了,同样有权利去找养子女要赡养费!

所以啊,甭管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只要法律上认定了这个”父母子女”关系,养老的责任就跑不掉。养父母含辛茹苦把孩子拉扯大,这份恩情,法律是坚决站在他们这边的。

二、 这义务到底啥内容?不只是给钱那么简单!

一说赡养,好多人就光想到给钱。其实啊,法律上规定的赡养义务,内容可丰富着呢,总结起来主要是三大块:

  1. 经济供养(给钱给物):这是最基础的。养子女得根据养父母的实际需要(比如吃饭穿衣、看病吃药、住的地方)以及自己兜里的钱有多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给养父母赡养费,或者买点生活必需的东西送过去。总不能看着老人饿肚子、看不起病吧?
  2. 生活照料(动手帮忙):特别是当养父母年纪大了,或者身体不好、生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很费劲的时候。养子女得在身边伺候着,或者安排人照顾,帮着做饭、打扫卫生、陪着看病拿药、日常起居搭把手等等。不是光给钱就完事了,人得到位,心得到位
  3. 精神慰藉(常回家看看):这点特别容易被忽略,但特别重要!老人最怕什么?孤独啊!养子女得经常关心关心养父母,多打电话唠唠嗑,常回家看看,让老人心里头暖和,精神上有依靠。这可不是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就专门强调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说,养子女尽孝,得是”三位一体”:钱到位、人勤快、心温暖。

三、 是不是所有情况都得养?这些”例外”得看清

法律虽然规定了养子女要赡养养父母,但也不是铁板一块,毫无变通。有些特殊情况,义务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

  • 收养关系解除了(最关键的例外!):这是最彻底的一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117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啥意思?如果双方通过法定程序正式解除了收养关系(比如去民政局办手续或者法院判了),那从解除那天起,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就没了。 但这里有个关键点:谁主动解除的?为什么解除?
    • 养子女成年后主动解除关系? 这种情况下,养父母如果因为以前抚养养子女导致现在生活困难了(比如为了养孩子掏空了家底,自己老了没钱了),养子女很可能还得给一笔”生活费补偿”(《民法典》第1118条)。想完全甩掉包袱?没那么容易!法律要平衡双方利益。
    • 养父母在养子女未成年时主动解除关系? 这种情况相对少见,但如果养父母有重大过错(比如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解除,养子女成年后一般就不用承担赡养义务了。
  • 养子女自己都揭不开锅了:法律要求赡养,但也得看实际能力。如果养子女自己生活极度困难,连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了,那让他/她再去负担养父母的赡养费,显然不现实。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会酌情考虑,甚至减免赡养费。
  • 养父母有严重过错(比如虐待):虽然法律没像解除关系后那么明确规定,但如果养父母在抚养期间对养子女有极其恶劣的行为,比如严重的虐待、遗弃等,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养子女的赡养义务。 毕竟,法律不能强求一个人去赡养曾经深深伤害过自己的人。但这需要非常充分的证据。

四、 法庭上见真章:法官怎么判?

光说理论可能有点干巴,咱们看几个实实在在的案例,感受下法院是怎么操作的:

  • 案例1:北京朝阳区法院 (2019)京0105民初xxxx号:张大爷老两口年轻时候收养了小李。小李成年后,跟养父母关系闹得很僵,后来基本不来往,也不给钱。张大爷生病住院,花了不少钱,生活困难,就把小李告了要赡养费。小李在法庭上辩解说,当年养父母对自己不够好,而且自己工资也不高,还要养自己孩子,压力很大。法院怎么判?
    • 法院首先确认收养关系合法有效(有收养登记证明)。
    • 然后明确:养子女赡养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关系不好就免除。 养父母所谓的”不够好”,没达到法律上的严重过错程度(比如虐待)。
    • 最后,综合考量:张大爷的实际医疗费、生活费需求(约3000元/月),当地基本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小李的实际收入(月薪8000元)和家庭负担(有未成年孩子)。
    • 判决结果小李每月支付张大爷赡养费1500元。 既保障了老人的基本需求,也没让小李负担过重。
  • 案例2:江苏某中院 (2020)苏xx民终xxxx号:王奶奶早年收养了小刘。小刘十几岁时,王奶奶因故单方面解除了收养关系(程序合法)。之后几十年双方无来往。王奶奶年老体衰,无其他子女和收入来源,生活困难,起诉要求小刘赡养。法院怎么判?
    • 法院确认:收养关系已在多年前依法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
    • 但是!法院同时查明,王奶奶当年抚养小刘长达十余年,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财力,且现在生活困难与此有一定关联。
    • 依据《民法典》第1118条(原《收养法》第30条类似规定),判决小刘一次性给付王奶奶生活帮助费8万元而非持续的赡养费

从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判案的核心思路是:

  1. 先看收养关系还在不在? (有效?解除?)
  2. 再看养父母需不需要赡养? (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3. 最后看养子女能不能负担? (经济能力、自身负担)
  4. 特殊因素? (解除关系的原因?养父母有无重大过错?)

判多少赡养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法官会看当地基本生活消费、老人实际医疗开销、养子女收入、其他赡养人情况等等,综合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数额。

五、 未来怎么走?法律还有啥需要补的?

现行的《民法典》在养子女赡养问题上,框架已经很清晰了,比过去的《收养法》更完善。但实践中,还是有些地方容易扯皮,未来可能需要更细的规则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

  • “生活困难”怎么界定? 是看绝对贫困线?还是看相对生活水平下降?比如一个退休金不高但能维持温饱的老人,要求养子女额外给钱买保健品、旅游,这算不算”困难”?法官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
  • 精神赡养怎么”强制执行”? 判了要”常回家看看”,养子女就是不去,法院能咋办?总不能派法警押着回去陪爹妈吃饭吧?这更多是靠道德约束和社会舆论,强制力很弱。未来是不是能探索一些柔性但有效的督促机制?
  • 养子女经济能力评估:现在查收入相对容易(工资流水),但养子女如果有其他财产(比如房产、股票)但声称没钱,或者收入不稳定(比如自由职业者、小商贩),怎么准确评估其负担能力?需要更完善的财产申报和核查机制。
  • 多元化养老方式下的责任分担:如果养父母住进了高档养老院,费用高昂,养子女只肯按最低标准付钱,超出部分谁承担?养父母自己的积蓄、其他子女(如有)、社会保障(养老金、医保)和养子女的责任之间如何平衡?法律还没特别细的规定。

总的来看,法律的大原则(养子女必须养养父母)不会动摇,但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则会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不断细化、优化。

六、 养父母权益受侵害,该咋维权?

如果养子女就是不肯尽孝,养父母该怎么办?别忍着!法律给你撑腰,有这些路子可以走:

  1. 先试试”和谈”:找居委会、村委会的调解委员会,或者请家族里德高望重的长辈出面,跟养子女好好谈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法律后果也讲清楚。很多纠纷调解就能解决,省时省力还不伤和气。
  2. 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自己年纪大、经济困难,打官司请不起律师?别慌!可以到当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帮忙。
  3. 直接去法院”告”:前面两条路走不通,那就只能法庭见了。拿着身份证、户口本(能证明身份关系的)、收养登记证(这个最关键!)、证明自己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材料(比如低保证明、病历、残疾证、收入证明),还有证明养子女经济能力的线索(如果知道的话),到养子女住所地或者自己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通常是区/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告他/她要求履行赡养义务(主要是要赡养费,也可以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诉求写进去)。
  4. 申请”先予执行”:如果情况特别紧急,比如等着钱救命做手术,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让法院先裁定养子女付一部分紧急费用,案子慢慢审。
  5. 判了还不给?申请”强制执行”! 官司打赢了,法院判了养子女该给多少钱,但他/她赖着不给?别客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养子女的银行账户、房子、车子、工资,该扣的扣,该拍卖的拍卖,把钱执行到位给你。

关键证据提醒: 打这种官司,收养关系证明(收养登记证)是命根子! 一定要保管好。如果没有正式的登记证(比如事实收养),那就需要尽可能收集其他证据:知情的邻居、亲戚的证人证言,当年共同生活的照片、书信,支付抚养费的记录,村/居委会的证明等等。证明起来会困难很多。

七、 总结

一句话:养恩大于天,法律护周全!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硬杠杠,内容涵盖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除非收养关系合法解除且符合特定条件(如养子女无需支付补偿),或者养子女自身确实无能力,否则这份责任无法推卸。养父母遇到困难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随着社会进步,相关法律规定也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更好地平衡各方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孝亲的传统美德。

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111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1067条第2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第1117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第1118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第14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第15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虽未直接大量规定赡养费计算细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该解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抚养费/赡养费支付的原则性规定和精神,常被参照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赡养纠纷中,尤其是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界定、抚养/赡养费数额确定需考虑的因素等思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其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赡养的原则规定精神被《民法典》吸收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废止,其核心内容被《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所吸收和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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