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入剖析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虚假众筹的法律性质,结合《民法典》《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框架,通过典型案例解析其民事欺诈责任、行政违法风险及刑事犯罪边界,探讨监护人与平台责任划分,并对立法完善提出前瞻性建议,强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网络虚假众筹的法律本质与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
网络众筹作为”互联网+公益”的创新模式,在《慈善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不得虚构事实”。虚假众筹的核心违法性在于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需置于双重法律框架下审视:一方面受《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约束;另一方面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网络保护”专章的特殊保障。
民事欺诈责任:监护人担责与财产返还义务
2021年浙江杭州某案中,14岁学生张某伪造病历在众筹平台募得8万元,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判决张某父母全额退款并赔偿捐助人利息损失。这揭示了未成年人虚假众筹的核心责任逻辑:
- 行为效力认定: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的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属效力待定
- 财产返还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需返还全部不当得利
- 监护人责任:父母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打赏,监护人请求返还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原则可类推适用于虚假众筹场景。
刑事犯罪风险:年龄分层与刑罚适用
当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需严格遵循《刑法》责任年龄制度:
年龄阶段 | 刑事责任范围 | 典型案例 |
---|---|---|
16周岁以上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2022年江苏徐州17岁学生虚构车祸骗捐26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
14-16周岁 | 仅对故意杀人等八类犯罪担责 | 诈骗罪不在此列,但可收容教养 |
14周岁以下 | 不负刑事责任 | 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必要时政府收容教养 |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检2023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网络诈骗犯罪中未成年人涉案比例三年上升120%,呈现低龄化、团伙化特征。
平台责任与行政监管缺位
在”水滴筹”2020年曝光的虚假文案事件中,平台因未核实未成年人发起人信息被行政处罚50万元。这凸显出现行监管体系的三大漏洞:
- 身份核验缺陷:《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实名制,但未成年人冒用父母身份认证难防范
- 资金监管真空:现有法规未强制要求第三方账户托管募捐款项
- 行政处罚依据不足:《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仅规定”虚构事实募捐”的处罚,但未明确平台对未成年人项目的特殊审查义务
立法前瞻:构建三位一体防护体系
鉴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原则性要求”防沉迷”,未来立法应着力完善:
- 年龄梯度责任机制:参考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设立13-16周岁分层授权规则
- 平台审查技术标准:强制采用人脸识别+监护人双重认证,建立民政部与平台数据共享机制
- 专项资金监管:借鉴《证券投资基金法》托管制度,要求众筹款项由商业银行独立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研究中心2023年调研显示:87%的受访专家支持设立”未成年人网络善意行为免责条款”,即未满14周岁且涉案金额低于5万元的初犯可免于行政处罚,改由社区矫正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的价值导向
在处理未成年人网络违法行为时,必须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2023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创设的”1+3+N”判后帮教模式值得推广:对1起未成年人虚假众筹案件,组建法官+社工+心理咨询师的3方团队,联动学校、社区开展N项帮教活动,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的指示精神。
结语:法治护航成长之路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虚假众筹的违法性认定,本质是权利保护与社会治理的辩证统一。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完善《慈善法》实施细则、强化平台技术监管、创新家校社协同机制,必将构建起兼具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筑牢法治根基。
引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