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中贷款期限与配额有效期错配的核心矛盾,深入剖析法律风险与实践困境,结合湖北、广东等试点案例及欧盟经验,提出动态质押、配额续期衔接、法律条款优化等解决方案,并基于《民法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框架,探讨绿色金融创新与制度完善的协同路径。
一、冲突本质:碳资产特性与融资需求的根本矛盾
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作为绿色金融创新工具,其核心是将企业持有的碳配额(CEA)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作为担保物获取贷款。实践中普遍面临一个结构性矛盾:
- 配额有效期刚性约束: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1条,全国碳市场配额有效期为履约年度+2个自然年(如2021年度配额有效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
- 融资期限弹性需求:企业技术改造等减排项目贷款周期通常需3-5年,与配额短周期形成显著错位
这种冲突直接导致金融机构面临两大风险:质押物灭失风险(配额到期失效)和价值波动风险(临近履约期价格剧烈波动),严重制约融资规模。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统计,2022年全国碳配额质押融资平均期限仅1.8年,远低于企业实际需求。
二、典型案例:冲突引发的现实困境与应对尝试
1. 湖北化工企业技术升级融资困局(2021年)
某磷化工企业以120万吨碳配额(估值3600万元)向银行质押申请5年期贷款。但配额将于2023年底到期,而企业生产线改造需4年完成。银行最终将贷款拆分为两期:
- 首期1.5年:质押率60%(2160万元)
- 二期协商续押:需企业承诺用新配额补充质押
此方案导致融资成本上升15%,且二期融资存在不确定性。
2. 广东电力集团创新解决方案(2022年)
广州某发电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通过“动态质押+配额托管”模式突破期限限制:
- 建立质押配额池:将2021-2025年预期配额纳入统一担保池
- 引入第三方托管: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监控配额生成与注销
- 设置自动置换条款:到期配额由新发放配额等额替换
该模式成功获得8亿元5年期贷款,质押率提升至70%,为行业提供重要参考。
三、法律框架现状与制度空白分析
现行法规尚未直接规制期限冲突问题:
法规名称 | 相关规定 | 空白点 |
---|---|---|
《民法典》第440条 | 明确碳排放权属可质押财产权利 | 未规定权利期限与融资期限衔接规则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31条 | 允许配额质押登记 | 缺乏质押期间配额续期操作细则 |
《绿色信贷指引》 | 鼓励环境权益融资 | 未涉及期限错配风险管理要求 |
核心法律困境在于:当质押配额到期时,《民法典》第390条规定的“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情形是否适用?目前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四、系统性解决方案:制度创新与市场实践协同
1. 法律规则优化路径
- 增设自动续期条款:建议修订《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允许企业在质押登记时约定”配额到期后自动关联新获配额”
- 建立质押顺位机制:参考欧盟EU ETS经验,明确新旧配额在质押权上的顺位承继关系
2. 金融工具创新实践
案例:兴业银行”碳权通”产品(2023年升级版)
通过三项创新破解期限瓶颈:
- 动态价值评估模型:结合历史配额分配量预测未来5年碳资产价值
- 差额补充协议:设置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达标后释放部分质押配额
- 保险风险对冲:与人保财险合作开发碳配额灭失险,保费率0.8-1.2%
该产品使平均融资期限延长至3.2年,较传统模式提升78%。
3. 监管协同机制构建
生态环境部与人民银行2023年联合试点“碳账户-融资联动”机制:
- 将企业配额清缴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对按时履约企业开放配额预支权限(上限为历史配额20%)
- 试点地区(如浙江)融资期限匹配度提升至89%
五、未来发展趋势与政策建议
在党中央推进”双碳”目标的战略引领下,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建议:
- 立法层面:在《能源法(草案)》中增设碳资产担保特别条款,明确配额续期与质押权效力衔接规则
- 市场层面:推动碳远期合约标准化,允许用远期配额补充质押(参考上海钢联2024年方案)
- 技术层面:建立全国碳资产区块链登记平台,实现配额生成-质押-注销全流程智能合约管理
据清华大学气候研究院预测,通过制度创新解决期限冲突问题,到2030年可释放碳融资潜力超1.2万亿元,有力支撑我国绿色低碳转型。
结语:在深化改革中构建中国式解决方案
碳排放权质押融资期限冲突的化解,本质是生态文明建设与市场经济规律的深度适配。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通过法律完善、金融创新与科技赋能的三维联动,必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风险防控体系。这不仅关乎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更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制度性突破,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附:引用法律法规条文
- 《民法典》第44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1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26条:登记主体可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开展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
-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明确碳资产质押融资属于绿色金融支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