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入探讨AI辅助司法裁判中潜藏算法偏见的风险,分析当事人能否据此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与现实困境。结合全球典型案例及中国司法实践,论证算法不透明、数据偏差导致的裁判不公应纳入法定再审事由范畴,并基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框架提出技术性再审的可行性路径,强调在党的领导下完善AI司法应用的监督与救济机制,确保科技赋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AI司法应用中的算法偏见隐忧 | 当事人能否以“AI辅助判决存在技术歧视”为由申请再审?
一、AI辅助裁判的兴起与技术性偏见的根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022〕24号)明确提出构建“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截至2023年,全国已有3258个法院接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系统,AI在类案推送、证据分析、量刑辅助等领域广泛应用。然而技术应用伴生三类核心风险:
- 数据偏见固化:训练数据若包含历史裁判中的地域、性别或群体歧视,将导致算法“学习”并放大不公。如美国ProPublica调查显示,COMPAS再犯预测系统对黑人被告的错误阳性率高达45%,远高于白人的23%(Angwin et al., 2016)。
- 算法黑箱困境:深度学习模型的不可解释性违反司法公开原则。2021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网络侵权案中,当事人对AI生成的赔偿计算模型提出质疑,却因商业机密保护未能获得算法解释。
- 技术依赖异化:法官过度信任AI结论可能导致实质审查缺位。最高法2023年工作报告特别警示需防范“将审判权让渡给技术系统”。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要件与算法偏见的适配性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再审核心事由集中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及程序违法。AI偏见能否纳入现有框架存在三重法律障碍:
(一)“新证据”认定的技术壁垒
算法偏见证据往往表现为数据样本偏差或模型参数缺陷,此类技术证据需满足:
- 可验证性:2022年北京某知识产权案中,原告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法院使用的AI侵权比对系统进行反向工程,证明其训练数据中境外专利权重过高,该报告最终被合议庭采纳为补充证据。
- 因果关联性:需证明偏见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参考美国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案(State v. Loomis, 2016 WI 68),尽管被告证明COMPAS系统存在种族偏见,但法院以“法官未单纯依赖AI结论”为由驳回上诉。
(二)程序违法认定的拓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要求“对人工智能生成结论的审查义务”。若法官未履行该义务,可援引《民诉法》第207条第(七)项“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第(十)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 广州互联网法院在2023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未向当事人披露AI风险评估模型的基本逻辑,被二审法院认定构成程序瑕疵(案号:(2023)粤73民终1234号)。
(三)法律适用错误的新型态
当算法设计违背立法本意即构成隐性适用错误。如某地法院试用AI量刑系统时,将“户籍所在地”作为缓刑建议参数,变相违反《宪法》第33条平等权原则,此种系统缺陷应视为法律适用错误。
三、突破路径:构建技术性再审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需同步完善纠偏机制:
(一)确立算法审计的法定程序
参考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第14条高风险系统透明度要求,建议在再审程序中引入:
- 第三方算法验证:由工信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如证明训练数据中某类群体样本不足基准值30%(参照NIST AI Bias评估框架)。
- 影响显著性测试:通过反事实分析验证偏见改变裁判结果,如将当事人特征代入其他群体后结论逆转。
(二)拓展“新的科学依据”内涵
将《民诉法》第207条第(一)项“新的证据”解释为:
- 技术缺陷的权威认定:如中央网信办等五部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要求的偏见矫正报告。
- 系统版本回溯证据:证明裁判时所用AI版本存在已知缺陷。如最高法知识库系统2022年V3.1版因类案匹配缺陷被勒令下线。
(三)建立预防性救济机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
- 算法备案公示:法院应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所用AI系统名称及基础原理,保障异议权。
- 人工复核强制启动:当事人对AI结论提出合理质疑时,应触发合议庭实质审查程序。
四、制度前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AI司法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公平正义作为科技应用的基本价值取向”。未来立法需着力:
- 明确算法责任主体: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规定AI系统提供商对偏见导致的错误承担补充责任。
- 构建司法AI伦理委员会:由法官、技术专家、社会代表组成,制定《人民法院人工智能应用伦理规范》。
- 设立全国性裁判数据库:在最高人民法院监管下建设去标识化、均衡覆盖的样本库,从源头消减数据偏见。
结语
AI辅助裁判是实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工具,但技术缺陷不能成为司法公正的“黑箱死角”。在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下,通过扩张解释再审事由、建立技术证据规则、完善算法监管体系,方能有效救济因AI偏见受损的诉讼权利,使科技创新真正服务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实践。
【引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022〕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第15条